2018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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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8001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8年1月11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7年12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10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11日(周四)下午2: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8年1月10日下午3:00—2018年1月11日下午3:00

交易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1日(周四)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关办公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何宏伟董事(受半数以上董事推荐)

6.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069,242,6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4220%。

其中:(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63,431,3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066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811,3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5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7,596,1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8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5,811,3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56%。

7.公司董事1人、监事1人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9,154,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88,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507,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62%;反对88,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9,154,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7%;反对88,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赵航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