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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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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18-001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5号)核准,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发行了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亿元,扣除承销保荐费848万元的余额79,152万元,已于2017年12月21日汇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开立的存储专户,账号为774469839450。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第48290003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管理,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8年1月2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备注: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下属分支机构;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西丽支行的账户774469839450中,79,152万元含未支付的发行费用168万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74469839450,截至截止2018年1月2日,专户余额为791,5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次甲方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发行费用为1,016万元,上述专户已扣除丙方848万元承销费用,剩余的168万元发行费用继续存放于上述专户,用于支付发行费用。

上述专户扣除总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78,984万元具体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欢、刘能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22729201702957,截至截止2018年1月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欢、刘能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4069862411,截至截止2018年1月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丁方“崇达技术总部运营及研发中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丁方是实施本协议项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崇达技术总部运营及研发中心项目的法人主体。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丁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欢、刘能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方式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丁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如发现丁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丁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大连崇达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167001040072479,截至截止2018年1月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丁方“超大规格印制线路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丁方是实施本协议项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大规格印制线路板技术改造项目的法人主体。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丁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欢、刘能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方式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丁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如发现丁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丁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22729201702310,截至截止2018年1月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丁方“高多层线路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丁方是实施本协议项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多层线路板技术改造项目的法人主体。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丁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欢、刘能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丁方出具对账单,并通过邮件方式抄送甲方、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丁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如发现丁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丁方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备查文件

1、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深圳崇达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大连崇达电路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5、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江门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