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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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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8-0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公告编号:2018-003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15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4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戈先生、副董事长刘国平先生因公临时无法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汪秋兰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9日(星期二)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5人,合计持有股份59,397,3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334万股52.4064%。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334万股的0.0024%。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30,494,772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6.905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8,90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0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详情请参考《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临时公告编号:2017-073)。

总表决结果:同意59,397,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一月

致: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并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17年12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会议召开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月15日(星期一)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14层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汪秋兰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月9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30,494,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056%。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18年1月9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2名,代表股份28,90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00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4%。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397,37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高于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李娜

经办律师:      

余洪彬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