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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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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港元资产计价)。

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协议发布及编制。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之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使用及参考该指数,惟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无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作任何用途之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作任何用途之结果,而向该产品之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之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于适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被许何人〕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处置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处置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有关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处置该产品。为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并不会于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而亦不应视作已构成该等关系。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香港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12月1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7年第3季度报告,截至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本基金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67,837,049.75元,占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88.98%。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额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指数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四、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本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9月30日)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12月2日,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五、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币相关的汇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2、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3、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4、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5、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费、追索费等;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支付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每季金额在25,000港币与参考下列公式逐日累计计算的金额中孰高者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A÷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币种为人民币

A等于0.04%,为“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2017年7月17日公布的《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期)》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数据,对 “四、基金的投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2. 根据最新财务数据,对“五、基金的业绩”部分内容。

3. 根据最新资料,对“六、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 根据最新资料,对“十六、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 根据最新公告,对“十八、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三、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上接9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