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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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18-003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00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6,180,164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人民币21.2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43,828,485.00元,减除发行费用32,966,353.2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010,862,131.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7]526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营业部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18年1月18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存单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甲方办理的每笔存单,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Wang Jiangqin、戴焜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存单方式在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乙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乙方办理的每笔存单,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

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Wang Jiangqin、戴焜祖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