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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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8-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8—003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2732.65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2017年11月25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66),披露了公司与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敦煌能源”、“被告”)就《敦煌7MW光伏发电项目PC总承包合同》工程合同纠纷事项,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732.65万元,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的金额为24.18万元(2732.65*4.75%*68/365),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甘民初143号】,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诉讼裁定情况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及工程进度款2732.65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起诉之日(2017年10月11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642元、保全费5000元,由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7)甘民初143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