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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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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8-0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8-00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18年1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15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2018年1月19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14人,实际表决董事14人,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100%。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章程〉修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公司官网(www.dfzq.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换届人选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提名夏晶寒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夏晶寒女士将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中的其他董事候选人一起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夏晶寒女士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履职,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开展跨境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如下事项:

1、同意公司根据监管许可和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如下跨境业务资格并在获得资格后开展相关业务,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

(1)以自有资金参与境外交易场所金融产品交易,以及投资于其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允许投资的境外金融产品或工具;

(2)与境内外交易对手签订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含ISDA、CSA、NAFMII及SAC等),参与场外金融产品交易,及向客户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服务。

2、公司获得前述跨境业务资格后,如涉及《公司章程》变更,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有关章程变更、工商变更登记及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3、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或修改相关业务制度。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9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夏晶寒,女,中国国籍,1969年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浙江浙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浙能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1990年8月至2003年6月分别担任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金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自2003年6月至2010年9月担任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自2010年2月至2016年12月担任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战略研究与法律事务部主任,于2014年4月起担任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于2016年11月起担任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公告编号:2018-00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月1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章程〉修订方案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已经顺利完成,结合本次发行情况,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将董事会人数由13名增至14名,并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中关于董事会人数修订的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的其他修订条款不变,本次调整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事项,将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重要条款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同时,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发生了变化。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7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现对《公司章程》第六条及第二十一条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的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9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18-00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3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3月6日14点

召开地点: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4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3月6日

至2018年3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8年1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2017年12月6日及2018年1月20日分别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将另行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公司H股股东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告及通函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内资股股东(A股股东)

1、符合上述出席对象条件的内资股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股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等股权证明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等持股证明进行登记。

2、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股东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3、拟出席本次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应于2018年2月14日(周三)之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附件2)连同所需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除外,其递交时间要求见下文)之复印件以专人传递、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提请各位参会股东,在股东登记材料上注明联系电话,方便会务人员及时与股东取得联系,避免股东登记材料出现错漏。发传真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参会时携带股东登记材料原件,交给大会秘书处。

(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H股股东)

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进场登记时间: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请携带登记文件原件或有效副本于2018年3月6日下午13:15-13:45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办理进场登记。

(四)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公司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3楼(邮政编码:20001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021-63326373

传真号码:+86-021-63326010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回执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3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填写说明:

1、请用正楷填写您的全名(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凡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在会上投票的A股股东,均可授权代理人;

3、请填写持股数,如未填,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以您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有关;

4、请填写代理人姓名,如未填,则大会主席将出任您的代表。股东可委托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出席及投票,委派超过一位代理人的股东,其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5、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及其书面正式授权的授权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须另行加盖公章并经由该法人之法定代表人(或获正式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6、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

7、本授权委托书填妥后应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4小时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3楼董事会办公室,邮编:200010);联系电话:(8621)63326373;传真:(8621)63326010。邮寄送达的,以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

附件2:回执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填表说明:

1、请用正楷填写您的全名(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及地址。

2、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表格自制均有效。

3、本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18年2月14日(周三)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3楼董事会办公室,邮编:200010);联系电话:(8621)63326373;传真:(8621)63326010。邮寄送达的,以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

4、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和要点,并简要注明所需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在本回执上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