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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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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4版)

2018-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八、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姚奎章先生。姚奎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5,608,703股,持股比例为23.36%,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时,姚奎章先生也是直接持有公司100,950,000股、持股比例为20.39%的第二大股东——雅智顺投资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直接持有雅智顺出资34,871,857元,出资比例为34.87%,并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对雅智顺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与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姚奎章先生通过雅智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5,201,265.00股。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注: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影响每股收益的稀释事项。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发行人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核验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出具了《关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7)第110ZA4780号)。公司经核验的报告期的非经常性损益具体构成如下表:

单位:元

注:表中正数表示收益,负数表示损失。

(三)发行人报告期主要财务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九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报告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下:

注: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影响每股收益的稀释事项。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付息债务,因此无法计算利息保障倍数,其他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

(7)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8)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9)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净资产

(四)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分析

1、资产规模和结构分析

报告期末,公司资产结构如下表:

单位:元

报告期,公司资产总额在2015年显著增长后基本保持稳定,资产结构中以流动资产为主。

公司资产总额在2015年显著增长后基本保持稳定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末,公司资产总额随着主营业务的增长带来的留存收益以及期未预收账款的增加而增加;2016年、2017年1-6月,公司分别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2,405,700,000元、990,000,000.00元。

虽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生产性长期资产在报告期不断增加,但相对公司业务规模来说该等长期资产的金额相对较小,加之报告期公司丰厚的盈利及金额较大的预收款项以流动资产的形式存在,报告期,公司的资产以流动资产为主。

报告期,公司非流动资产占比上升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新增的部分投资以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形式存在。

2、资产周转能力分析

(1)应收账款周转率分析

报告期,公司及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如下表:

单位:次

公司对经销商客户采取“先款后货”的销售方式,对该等客户不存在应收账款。除经销模式外,公司存在通过部分大型实体商超、设立在河北省衡水市、安徽省滁州市和江西省鹰潭市的直销部以及电商渠道进行直销,公司对这些客户会产生应收账款。由于直销收入在公司营业收入中占比不足2%,因此公司应收账款金额相对较小,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情况符合行业特征。

(2)存货周转率分析

报告期,公司与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情况如下表:

单位:次

公司产品以销定产,生产周期较短,平均交货周期为一周左右。而与存货周转率指标计算相关的存货平均余额反映的都是公司春节、中秋节销售、生产旺季的存货情况,那时,公司为了满足旺季生产、销售需求,储备了大量的核桃仁、易拉罐等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以及促销品等,因此导致公司存货周转率与产品交货周转相比较低。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

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付息债务,因此无法计算利息保障倍数。

(1)与可比上市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对比

报告期末,公司与可比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对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末,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稳中有升,短期偿债能力保持稳定。

(2)与可比公司资产负债率对比

报告期末,公司与可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对比情况如下表:

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可比公司,主要原因是半年末及年末,公司经销商为应对中秋、春节销售旺季而向公司预付的货款较多,该等负债随着经销商购货即转换为公司的销售收入。

4、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构成如下表:

单位:元

注:其他产品包括杏仁露及核桃奶。

报告期,核桃乳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94.90%、95.41%、97.03%、98.19%,这是公司围绕打造“六个核桃”大单品战略而配置公司资源的结果。

5、主营业务收入变动分析

注:2017年1-6月的比较期间为2016年1-6月。

报告期,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8,261,249,814.99元、9,115,523,897.74元、8,898,668,172.44元、3,665,391,756.79元,同比增幅分别为11.17%、10.34%、-2.38%、-9.04%。销售收入变动的直接因素主要是销售数量的变化,其变动趋势与变动幅度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情况趋同;公司产品价格基本平稳,价格因素对销售收入变动的影响较小。

6、利润主要来源及影响盈利能力的因素分析

(1)利润主要来源

报告期,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毛利,具体来源于核桃乳毛利,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2)影响公司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因素

影响公司盈利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因素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安全能否确实保证、产品品牌形象能否得到维护并提升、成熟区域市场能否得到巩固并继续深度挖掘、新兴区域市场能否得到拓展、主要原材料价格能否维持稳定。

(五)公司股利分配情况

1、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2009年11月15日,河北养元保健饮品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北养元保健饮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现行《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2、报告期的股利分配情况

3、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归属情况

2015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决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六)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1、滁州养元

(1)基本情况

名称:安徽滁州养元饮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滁州市开发区城东工业园世纪大道北侧、杭州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支建章

注册资本:壹亿柒仟陆佰万圆整(17,600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09月06日

营业期限:2011年09月06日至2061年09月05日

经营范围:饮料〔蛋白饮料类(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生产、销售(仅限生产场所)(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以核桃仁为原料的植物蛋白饮料的生产。在公司整个集团体系内,子公司的定位和性质是纯生产单位,具体运营模式是,根据母公司确定的生产计划,向母公司确定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生产出的产品全部卖给母公司,由母公司统一对外销售,其向母公司的销售价格由母公司根据其对外实际销售价格扣除子公司应分摊的销售费用确定。子公司取得的利润在考虑其生产活动所需外按年向母公司分配。

(2)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公司是滁州养元的唯一股东,姚奎章先生是其实际控制人。

(3)主要财务数据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滁州养元2016年、2017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2、河南养元

(1)基本情况

名称:河南养元饮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临颍县纬一路和经一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志斌

注册资本:壹仟陆佰万圆整(1,600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09月10日

营业期限:2013年09月10日至2023年09月09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主营业务:主要以核桃仁为原料的植物蛋白饮料的销售。在公司整个集团体系内,子公司的定位和性质是将委托加工的产品销售给母公司,具体运营模式是,根据母公司确定的生产计划,向母公司确定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通过去料委托加工模式委托河南华冠养元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最后将委托加工生产出的产品全部卖给母公司,由母公司统一对外销售,其向母公司的销售价格由母公司根据其对外实际销售价格扣除子公司应分摊的销售费用确定。子公司取得的利润在考虑其生产活动所需外按年向母公司分配。

(2)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公司是河南养元的唯一股东,姚奎章先生是其实际控制人。

(3)主要财务数据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河南养元2016年、2017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3、鹰潭养元

(1)基本情况

名称:江西鹰潭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江西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产业园五经路旁

法定代表人:薛源茂

注册资本:贰亿元整(2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04月21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饮料〔蛋白饮料类(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以核桃仁为原料的植物蛋白饮料的生产。在公司整个集团体系内,子公司的定位和性质是纯生产单位,具体运营模式是,根据母公司确定的生产计划,向母公司确定的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生产出的产品全部卖给母公司,由母公司统一对外销售,其向母公司的销售价格由母公司根据其对外实际销售价格扣除子公司应分摊的销售费用确定。子公司取得的利润在考虑其生产活动所需外按年向母公司分配。

(2)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公司是鹰潭养元的唯一股东,姚奎章先生是其实际控制人。

(3)主要财务数据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鹰潭养元2016年、2017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4、养元商贸

(1)基本情况

名称:河北养元智汇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衡水市开发区路北新区滏阳四路西侧新区六路南侧养元厂区10幢2层

法定代表人:赵庆勋

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7月21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商务服务(金融、证券、期货、投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受母公司委托营运大型商超业务。鉴于越来越多的大型商超出于产品安全质量控制、获得集中采购优惠价格等因素考虑不再愿意向公司的经销商采购货品,而是要求直接从厂家采购,但公司厂家对大型商超直接销售模式无法适应其订单分散、频繁、量小、时间紧的要求,故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具体营运大型商超业务。子公司受母公司之托开展的主要业务内容有,积极维护、开发全国大型商超客户;与相关客户谈判,签署购销合同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合同、协议等;就地组织货源,并安排货物配送等相关协议的履行;制定、实施及管理对商超客户的各类促销活动;全面、持续管理商超客户的基本信息、资质、资信、销售能力等。

(2)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公司是养元商贸的唯一股东,姚奎章先生是其实际控制人。

(3)主要财务数据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养元商贸2016年、2017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及投资计划

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5,5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份的10%,拟使用募集资金326,567.20万元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如果实际募集资金量小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量,缺口部分由公司以银行贷款等自筹资金予以解决。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公司可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计划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上述计划仅是对拟投资项目的大体安排,实际投入时间将按照项目的进展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分析

从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看,“营销网络建设及市场开发项目”的实施在公司现有业务模式下进行,公司已通过提前市场摸底搜集了充分的基础数据,讨论了具体可行的实施计划,其实施不存在障碍。“衡水总部年产20万吨营养型植物蛋白饮料项目”规划由母公司建设4条自动化植物蛋白饮料生产线,已替换4条老旧生产线,供应现有市场。母公司目前运营14条植物蛋白饮料生产线,具备成熟的管理经验。

从项目实施的意义看,公司已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优势制定了中长期战略,即继续专注于主业,以继续巩固和提升公司品牌在消费者心智中的定位为目标,持续强化自身核心竞争力。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投资的两个项目“营销网络建设和市场开发项目”和“衡水总部年产20万吨营养型植物蛋白饮料项目”即是公司实施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项目完成后,公司品牌在消费者心智中的定位将持续巩固和提升,销售网络的覆盖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渠道建设进一步加强;淘汰总部4条老旧易拉罐灌装生产线,新增4条高标准易拉罐灌装生产线,提高生产效率。

第五节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除“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中提及的风险外,投资需要关注以下风险:

(一)消费偏好变化的风险

植物蛋白饮料营养健康的特点已逐渐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偏好和关注,各细分行业成长良好。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和市场推广,核桃乳饮料日益成为主流饮料品类。但消费偏好的形成和演变受文化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及品牌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渐变性,公司面临消费者偏好变化的风险。

(二)销售旺季销售遇阻的风险

本行业的销售具有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在我国传统节日如中秋节、春节等期间,市场需求集中释放,因此饮料生产企业的销售存在节前逐渐升温、节日后迅速回落的节日效应。从持续时间上看,中秋节旺季、春节旺季的时间一般均为3个月左右;从月份上看,销售旺季多集中在一年中的7月、8月、9月(中秋节旺季)及12月、1月、2月(春节旺季);从季度上看,一季度、三季度销售收入占全年的比重较大,但年末距春节越近,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越高,次年一季度占比越低。

在销售旺季,如果遭遇恶劣天气,交通受阻,公司的销售可能会因为产品配送能力不足、交通受阻以及市场需求减少而受到较大影响。

(三)营销费用投入的风险

公司所在的快消品行业需要持续在品牌打造、市场拓展、渠道建设方面投入较大规模的销售费用,主要包括广告费、开发费、促销费等。报告期,公司的销售费用分别为857,191,664.98元、921,145,542.84元、1,072,735,792.74元和554,567,269.43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0.38%、10.11%、12.06%和15.13%。但销售费用支出能否必然增加产品销售存在不确定性。

(四)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5,500万股,包括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10%,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5,500万股,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1,075.50万股,且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按照公司最大发行新股数量预计,一方面,公司总股本增加11.11%,净资产规模也将大幅提高,而另一方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实施、建成到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而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主体部分“营销网络建设和市场开发项目”投资多是费用性支出,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约为88,823.6万元、98,496.8万元、102,646.8万元,因此,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以及目前产品的收入成本现状,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衡水总部年产20万吨营养型植物蛋白饮料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了测算,该项目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62.66%,静态回收期3.11年。前述测算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为预测性信息,该等预测信息是基于对募投项目达产情况、产能利用率、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能源及人工价格等进行一定假设而得出的,在产能利用率下降、产品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上升、能源及人工成本上升等情形出现时,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不及预期的水平。

二、发行人重要合同

(一)委托加工合同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委托加工合同如下:

(二)采购合同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1、长期合作框架合同

2013年11月18日,公司与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及《定价机制协议》,约定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在保质保量的基础上,继续以最优惠价格供应公司空罐,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定价机制浮动。为保证公司的生产便利及供应的及时性,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在甲方生产基地就近建立配套制罐子公司,并根据需要数量,不断扩大生产规模,相应地,双方还约定公司将年度用罐总量的60%以上给中国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生产供应,以保证其生产线开工使用效率。

2、日常采购合同

(三)经销合同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销合同共30家,具体经销商及合同内容详见招股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二、发行人重要合同”之“(二)采购合同”。

三、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除下述公司被美国金州公司起诉案件外,公司未涉及其他对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一)公司被美国金州公司起诉案件的具体情况

1、案件的起诉情况

2017年7月19日,公司收到一份来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东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并最终经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转的民事案件传票及起诉书。该起诉书主要内容包括:2016年4月8日,原告美国一家核桃坚果企业 “美国金州食品公司”(GSF NUT COMPANY,LLC.以下简称“金州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东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香港缤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缤果公司”)和公司;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4月25日或该日期前后就核桃买卖签订了书面销售合同,原告将提供400万磅核桃仁,而被告同意接受核桃仁并支付10,296,000美元。原告曾多次尝试按合同交付核桃仁,但被告拒绝接受,除非原告同意以较低的价格出售;三个诉讼因由:违约,虚假承诺和故意虚假陈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同违约的经济损失共计10,290,000美元,此外还需赔偿该金额的利息、惩罚性或示范性的损害赔偿金、原告的律师费以及本案件的诉讼费。

2、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聘请美国律师事务所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奥睿律师事务所)积极进行应诉准备。根据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提供的材料,该案件主要进展情况如下:

2016年7月7日,金州公司把一份表明其已将传票和投诉书送达至被告缤果公司的文件送交法院存档,该文件表明缤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苏秀林已于2016年6月28日,在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接收到了该案件的传票和起诉书。根据法院的记录,缤果公司并没有将起诉书的回复送交法院存档或者以其他形式出席诉讼。

2017年2月22日,金州公司要求法院书记就被告缤果公司欠缺行动而作出特定款项的判决。法院书记于2017年2月24日拒绝金州公司的要求。因金州公司在诉讼申请时列出的合同款项与其在投诉书内原本要求的赔偿款项不一致,法院书记拒绝金州公司的要求。

2017年3月20日,金州公司再次要求法院书记就被告缤果公司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特定款项的判决。

2017年3月29日,美国法官发出一份纪录形式的命令拒绝了金州公司的要求。法官认为原告的要求在至少两方面有欠妥之处,第一,原告要求因欠缺行动而作出总款额为10,296,000美元的判决,此要求与投诉书内要求的10,290,000美元不一致,原告没有就此差异作出解释;第二,原告列出10,290,000美元是合同中的金额,但并没有提供有关合同或采购订单,因此,至少原告需要提供一分基本的合同以证明该欠款的存在。

2017年4月17日,金州公司再次要求法院继续进行调度会议。在该要求中,金州公司提出其会就向被告缤果公司作出判决的要求再次存档以及其“需要额外的时间去送达”给养元饮品。具体来说,原告向法院作出以下的表述:“于2017年1月17日,合适的文件以被翻译成中文并已寄出至位于北京的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以申请送达批准。于2017年3月16日,我们收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寄出的电邮,该电邮通知我们他们已收到有关文件并在处理当中。金州公司亦获通知送达可需时五(5)个月之久。金州公司需要额外三(3)个月送达给养元饮品并容许养元饮品作出回复。”

2017年4月18日,裁判官批准了金州公司的要求并将调度会议延期至2017年8月3日。

2017年7月26日,金州公司向法院存档第五次单方面请求将日程协商会议及日程协商命令延期。该文件显示,金州公司在完成要求登录被告人缤果公司败诉的判决的新请求。关于被告人养元饮品,该文件中述明“金州公司获口头通知”起诉书于2017年7月19日送达养元饮品。该存档亦进一步表示,金州公司正在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确认公司已被送达相关文件。基于上述,金州公司请求法院允许其提交日程协商命令之期限延后。

2017年7月28日,法院批准金州公司的第五次单方面请求。具体来说,法院将日程协商会议由2017年8月3日改期至2017年11月2日上午10时。法院的命令亦指示各方于日程协商会议前至少一星期向法院存档一份联合日程协商会议报告。

2017年8月3日,奥睿律师事务所代表公司提交了诉讼协议及拟订命令。协议由公司的代表律师和金州公司的代表律师签署。该协议指出起诉书和传票于2017年7月19日送达公司,并要求法院给予公司额外时间提交答辩书。具体来说,该协议要求法院延长提交答辩书的期限30天,致使公司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2017年9月8日。2017年8月4日,法院签署该拟订命令。

奥睿律师拟定了驳回GSF起诉书的动议并准备于2017年9月8日代表公司提交该动议。但是,于2017年9月7日,GSF的代表律师致电奥睿律师讨论该驳回动议的实质内容。GSF的代表律师与奥睿律师达成以下口头协议:GSF将提交经修订的起诉书,公司就经修订的起诉书作出答辩书的提交期限将可获延展,以代替奥睿律师提交驳回GSF起诉书的动议。于2017年9月8日,奥睿律师签立并向法院提交一份已签署的协议及记录口头协议的拟订命令。于2017年9月11日,法院签署该拟订命令。该拟订命令列出以下两个限期:(1)GSF须于2017年9月29日或之前提交经一次修订的起诉书,(2)公司须于2017年10月27日或之前提交就经一次修订的起诉书的答辩书。奥睿律师拟定了驳回GSF起诉书的动议并准备于2017年9月8日代表公司提交该动议。但是,于2017年9月7日,GSF的代表律师致电奥睿律师讨论该驳回动议的实质内容。GSF的代表律师与奥睿律师达成以下口头协议:GSF将提交经修订的起诉书,公司就经修订的起诉书作出答辩书的提交期限将可获延展,以代替奥睿律师提交驳回GSF起诉书的动议。于2017年9月8日,奥睿律师签立并向法院提交一份已签署的协议及记录口头协议的拟订命令。于2017年9月11日,法院签署该拟订命令。该拟订命令列出以下两个限期:(1)GSF须于2017年9月29日或之前提交经一次修订的起诉书,(2)公司须于2017年10月27日或之前提交就经一次修订的起诉书的答辩书。

(二)公司被美国金州公司起诉案件对于公司的影响

公司被金州公司起诉案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经营没有重大影响,具体原因如下:

1、由于公司并未与金州公司及缤果公司签订过任何采购合同,原告也会因此无法向法庭提供有效合同证据而胜诉几率较小。

2、本案涉及的诉讼金额与公司资产规模相比较小。金州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合同违约的经济损失共计10,290,000美元,此外还需赔偿该金额的利息、惩罚性或示范性的损害赔偿金、原告的律师费以及本案件的诉讼费。

四、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

公司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查阅时间、地点、联系人及电话

(一)查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

(二)查阅地点

1、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衡水市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电话:0318—2088006 传真:0318—2088025

联系人:李志斌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

电话:010-88005400 传真:010-66211975

联系人:郭晓彬、王水兵、刘飒博、刘峰、高兴、赵旭明

(三)查阅网址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sse.com.cn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2日

(上接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