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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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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6年2月4日生效。

本基金保本周期期限2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8年2月5日到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2018年2月10日起,修订后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上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1、“第一部分前言”之“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删除以下表述: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第一部分前言”

原表述:

三、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修改为:

三、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第二部分释义”

删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导意见》”、“基金募集期”、“认购”、“保证人”、“保本义务人”、“保本周期或保本期”、“保本周期起始日”、“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保本金额”、“保本”、“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保证”、“保证合同”、“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过渡期申购”、“份额折算日或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修改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4、“第二部分释义”

原表述: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修改为: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

5、删除“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上限”、“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八、基金的保本、“九、保证”、“十、基金保本周期”,并修改“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二、基金的类别”的以下内容:

原表述: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原表述: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修改为: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自上而下积极、动态地配置大类资产,同时通过合理的证券选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7、删除原“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部分基金备案”,并增加“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0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1月19日至2016年2月2日进行募集,并于2016年2月4日正式成立。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为2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4日为非工作日)。由于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不再符合避险策略基金存续条件,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即自2018年2月5日(含)起至2018年2月9日(含)止。自2018年2月10日起,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表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修改为: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9、“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表述: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为: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0、“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原表述: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修改为: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原表述: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发生暂停赎回,到期操作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修改为: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2、“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1条

原表述: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修改为: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3、“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2条

原表述: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第2条

删除以下表述: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

15、“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第2条

原表述: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修改为:

(4)缴纳基金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6、“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1条

原表述: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7、“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第2条

删除以下内容:

(3)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4)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变更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修改为: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8、删除原“第十二部分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之“一、投资目标”、“二、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四、投资限制”、“五、业绩比较基准”、“六、风险收益特征”,并调整了“七、变更后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和“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的编号

19、“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三、估值方法”

原表述:

6、本基金转型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修改为: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0、“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四、估值程序”

原表述: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原表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2、“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率由1.2%的年费率调整为1.50%的年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由0.2%的年费率调整为0.25%的年费率

并删除以下表述: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到期操作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23、“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表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转型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修改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表述: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25、“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之“一、基金会计政策”

原表述: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修改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6、“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原表述: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修改为: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并删除以下表述: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7、删除“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修改相应序号

28、“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原表述: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修改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9、“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七)临时报告”

原表述: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修改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并删除以下表述:

7、基金募集期延长;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30、删除“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十)保证合同”

31、“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原表述:

本基金转型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32、删除原“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

33、“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原表述: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修改为:

1、本基金由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

34、根据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完善表述而对《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做出的其他必要修订。

35、“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删掉“第二十八部分附件:保证合同”,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托管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2378”)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0号),于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2月2日进行募集,并于2016年2月4日正式成立。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因此,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8年2月5日到期(2018年2月4日为非工作日)。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鉴于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即将到期,因未能符合避险策略基金存续条件,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将本基金转型为非避险策略基金,即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本基金转型后,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仍为“002378”;基金名称、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将按照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拟定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基金合同变更的手续。

现将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安排及转型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安排

1、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即自2018年2月5日(含)起至2018年2月9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交易时间里,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进行到期选择。办理相关业务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方式

在上述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选择赎回基金份额;

(2)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不选择进行上述(1)或(2)项到期操作。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1)或(2)项选择的基金份额,则默认其选择持有转型后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本基金登记机构将会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全部变更登记为转型后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换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其因本次转型而持有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从其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到期操作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对于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出时,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4、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的相关业务操作

(1)在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2)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后进先出”原则进行处理。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使用“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的简称,每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转换转入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5)基金管理人应使保本周期到期日日终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50%保持为现金形式。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还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3、保本赔付差额的具体赔付方式: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到期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到期日(不含当日)至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三、转型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安排

1、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2018年2月10日起“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更名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亦于该日同时生效。

2、本基金本次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因本次到期操作而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初认购、申购、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续又将其所持有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转换为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相关转换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3、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投资转型期

自2018年2月10日(含)起6个月内的时间区间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本公司在该期限内,将根据《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投资转型期结束,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投资转型期内,使用“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的简称,每个工作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申购业务自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本公司将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提交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相关交易申请,遵循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费率。赎回业务正常办理。

5、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收益分配、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到期后转型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详情,请登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cbfund.cn)阅读相关公告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咨询相关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型安排做适当调整。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转型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转型后的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再属于避险策略基金或保本基金,与转型前的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其预期风险高于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月24日

附件: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如下述销售机构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具体销售业务的情况,请联系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一、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8)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2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29)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3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0)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4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单位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4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4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8)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5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5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5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53)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5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热线:4000-618518400-817-5666010-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5)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0层2302

法定代表人:蒋洪

客户服务热线:95569

网址:https://www.hx-sales.com

(5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5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