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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3 股票简称:鲁商置业 编号:临2018-002

债券代码:135205 债券简称:16鲁商债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1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2月2日

由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发行的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2月2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鲁商债;135205.SH。

3、发行人: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证[2015]2539号无异议函接受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申请。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6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

10、起息日:2016年2月2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2月2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2月2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出具了《担保函》,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5、跟踪评级结果:2017年5月15日,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维持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挂牌转让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本期“16鲁商债”的票面利率为6%。每手“16鲁商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2月1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2月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鲁商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6鲁商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00元(税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6鲁商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60.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勇

联系人:魏东海、关岩

联系电话:0531-66697322

网址:http://www.lshzy.com.cn/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李想、张丹蕊

联系电话:010-56839368、5683948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