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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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8-0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8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18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1月11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1月1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18年1月19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所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均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发现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6日

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9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贵阳市云岩区观山东路19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邓维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蔡瑞民、王昆雄及独立董事陈世贵、杨通河因公外出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高翔因公外出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余根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1、2、3需以特别决议通过,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玉祥、岳文君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