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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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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华联合发行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49 证券简称:中国出版 公告编号:2018-002

中国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华联合发行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6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6,450万股新股,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 20%,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17,43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45,299,567.30 元,已全部到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经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8月1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编号:XYZH/2017TJA10424)。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控股子公司新华联合发行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请查阅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在指定媒体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7-019)。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丙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或其分支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若以存单方式存放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对专户进行管理,则存单到期后将转入募集资金专户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担保等行为。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新军、杨青松在对公营业日的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在合理要求下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新华联合发行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丁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 “第三方图书智能流通平台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乙方已在丙方或其分支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第三方图书智能流通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新军、杨青松在对公营业时间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在合理要求下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1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