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内江市中级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内江市中级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收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江中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12)内执字第32-4号】。现将《执行裁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内江中院依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一中法执恢复字第130号委托执行函和(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77号、378号、3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以下简称“重庆浦发”)申请执行内江方向液晶显示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峨眉柴油机有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2017年10月16日,重庆浦发、重庆富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城”)和重庆美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渝”)分别向内江中院提交了执行主体变更申请书,申请将申请执行人由重庆浦发变更为重庆美渝。
经内江中院查明,2017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重庆浦发与重庆富城签订《不良资产批量转移协议》,将对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三项债权转让给重庆富城,并于2017年9月6日在《重庆商报》A08版上联合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7年9月27日,重庆富城将该三项债权转让给重庆美渝,并于2017年9月29日在《重庆商报》B09版上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内江中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浦发、重庆富城申请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重庆美渝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变更重庆美渝为申请执行人。
二、附件: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内执字第32-4号】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