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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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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8-0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成都银行 股票代码:601838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本公司”、“本行”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经本行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1)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13.32亿元,同比增加51.69%。(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13.25亿元,同比增加52.43%。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行股东成都金控集团、丰隆银行、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和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同时,该等股东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行11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同时,该等股东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本行持股超过5万股的职工中,除2名尚未联系到的已离职员工股东外,其余146职工股东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本行8名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承诺,在本行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上述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本行股份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本行本次发行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包括继承、法院判决/裁定、确权等)受让本行股份的股东中,除3名股东因未能取得联系等原因外,其余185名新增股东承诺,自本行股份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行上市后三年内本行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在不触及关于上市公司退市条件的基础上,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即可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以稳定本行股票合理价值区间。具体实施措包括:(1)本行回购股份;(2)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3)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具体实施措施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稳定股价预案在本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成都银行承诺

若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行将在由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成都银行董事承诺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成都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成都银行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成都银行监事承诺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成都银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成都银行在召开相关监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成都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成都银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中信建投承诺

1、本公司承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确认其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2、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本公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如因本公司未勤勉尽责而导致上述文件对本次发行的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如本次发行因此被停止的,应当向投资者返还和赔偿其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本公司承诺将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过错方积极、主动地就该等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承担个别的或连带的赔偿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金杜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安永华明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2017年8月24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7)审字第60466995_A03号)。

(2)于2017年8月24日出具的标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0466995_A06号)。

(3)于2017年8月24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0466995_A07号)。

(4)于2017年11月27日出具的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0466995_A10号)。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成都金控集团

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成都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成都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成都银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对发行价调整的计算公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公司老股。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成都银行。

(二)丰隆银行

1、本公司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银行股份650,000,000股(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占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的19.99%,本公司对公司老股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做出如下承诺:

2、在本公司所持公司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可以根据各种情况,如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成都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等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银行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作为持有银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作出的自上市日起计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公司老股的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与发行价之间较低者(以下简称“最低出售价”)。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或最近一期审计后成都银行的股权架构有变动,或有资本或利润分配以及除权、除息行为,应对最低出售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公开市场转让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期限:本公司可自公告每次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部分或全部公司老股。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透过成都银行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4、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公司老股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公司老股。

5、为明确起见,上述第2至第3所载的事项,只在锁定期后首24个月适用。其后,本公司有权自行确定以任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和价格出售所有或部分公司老股。

6、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并追溯应用于本次成都银行首发上市和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老股,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第2至第3所载的事项,本公司将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成都银行或投资者损失。

(三)渤海基金管理公司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银行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成都银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司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成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如成都银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对每股净资产调整的计算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成都银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可减持全部所持公司老股。

5、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成都银行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成都银行。

六、发行人财务报告基准日后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

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安永华明对本行2017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1-9月、2017年7-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7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0466995_A10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中期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一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编制”。

本行2017年1-9月营业收入为65.26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63.80亿元,同比增加2.29%;净利润为28.11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22.09亿元,同比增加27.2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10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22.06亿元,同比增加27.4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91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21.97亿元,同比增加27.03%。本行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稳步提升。

2017年9月末,本行存款余额为2,958.83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248.75亿元,增长9.18%,2017年9月末,本行贷款余额为1,458.26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93.30亿元,增长6.84%。本行存、贷款规模稳健增长。

2017年1-9月本行存贷款利率基本维持上年水平,亦未出现金额重大的贷款或债券投资类资产损失事件。本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本行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相对同行不存在异常。

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本行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生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3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18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成都银行”,股票代码“601838”。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361,225,134股票将于2018年1月31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年1月31日

3、股票简称:成都银行

4、股票代码:60183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612,251,334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61,225,134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36,122,134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325,103,000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ANK OF CHENGDU CO., LTD.

中文简称:成都银行

2、法定代表人:李捷

3、成立日期:1997年5月8日

4、股份公司设立日期:1997年5月8日

5、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325,102.62万元

6、住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16号

7、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主营业务:

本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资金业务等。

9、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本行的主营业务,本行的行业划分为“J 金融业”大类下的“J66 货币金融服务业”

10、联系电话:028-86160295

11、传真号码:028-86160009

12、互联网网址:www.bocd.com.cn

13、电子信箱:ir@bocd.com.cn

14、董事会秘书:罗铮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

本公司本届董事会由15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

(2)监事

本公司监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职工监事3名、外部监事3名。

(3)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12名。

16、本次发行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行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25,102.62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36,122.51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人数为299,572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61,225,134股

二、发行价格:6.99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252,858,134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108,367,000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24,963,686.66元,扣除发行费用84,679,457.68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2,440,284,228.98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月2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8)010005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明细如下: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23元。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2,440,284,228.98元。

八、本次发行后市盈率:9.99倍。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99元(按照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70元(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6]7号),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33,871股,包销金额为5,828,758.29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3%。

2018年1月23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包销资金与网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后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行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17)审字第60466995_A03号)。

以上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安永华明对本行2017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1-9月、2017年7-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7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7)专字第60466995_A10号”《审阅报告》。

本行2017年1-9月营业收入为65.26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63.80亿元,同比增加2.29%;净利润为28.11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22.09亿元,同比增加27.2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10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22.06亿元,同比增加27.4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7.91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21.97亿元,同比增加27.03%。本行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稳步提升。

2017年9月末,本行存款余额为2,958.83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248.75亿元,增长9.18%,2017年9月末,本行贷款余额为1,458.26亿元,较2016年末增加93.30亿元,增长6.84%。本行存、贷款规模稳健增长。截至2017年9月末,本行不良贷款率为2.05%、较2017年6月末减少0.0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为165.46%、较2017年6月末提高6.87个百分点。

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至日后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本行经营模式、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也未发生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17年业绩预告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7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13.32亿元,同比增加51.69%。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增加13.25亿元,同比增加52.43%。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计,只是本行的初步测算。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测算发生较大变化,本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关于本行2017年度具体财务数据以法定时间披露的2017年度报告为准。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行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监管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成都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中信建投)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调查与查询。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瑛英、贺星强可以随时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甲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成前,甲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甲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应另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乙方、监管银行另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8、乙方发现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本行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行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行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行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行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行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行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行住所没有变更。

8、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行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行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行于2017年12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整体打包转让132户不良贷款的议案》《关于核销2.79亿元对公类贷款和个人类贷款的议案》《关于受托管理剩余资产打包转让方案的议案》《关于<成都银行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除单独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函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具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关于修订<成都银行2017-2019年度IT规划>的议案》《关于给予关联方成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亿元贷款的议案》。

13、本行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电 话:010-65608299

传 真: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郭瑛英、贺星强

联系人:吕晓峰、曾琨杰、李志强、钟犇、王健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0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