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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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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8-01-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景观 公告编号:2018-002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2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2月26日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0号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5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2月26日

至2018年2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详情请查阅2018年1月3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7)。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1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于2018年1月31日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1、2、3、4、5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持有公司股票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人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及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帐户;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登记地点: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会议登记时间:2018年2月23日星期五(9:00-17:00)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参会者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联系人:王轩 谈劭旸

联系电话:(0510)88227528

传真:(0510)88209884

邮编:214101

特此公告。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2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景观 公告编号:2018-003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8年1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及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8年1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席惠明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由于章建良、缪春晓、马晓红是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席惠明与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故关联董事章建良、缪春晓、马晓红、席惠明审议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法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由于章建良、缪春晓、马晓红是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席惠明与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故关联董事章建良、缪春晓、马晓红、席惠明审议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授权,授权事项包括: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权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行权价格;

(2)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出股票期权,并办理授出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的全部事宜;

(4)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6)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7)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8)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9)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由于章建良、缪春晓、马晓红是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席惠明与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故关联董事章建良、缪春晓、马晓红、席惠明审议本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原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以上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园林苗木的研究、开发、种植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矿山修复工程的施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绿化养护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花卉苗木的研发、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花卉苗木的种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以上经营范围,以有权审批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以及公司治理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公司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如下:

1、原“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以上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园林苗木的研究、开发、种植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拟修改为: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项目: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矿山修复工程的施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绿化养护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花卉苗木的研发、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花卉苗木的种植。”

2、原“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1/2,董事任期届满前因其他原因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1/4,董事自愿辞职或出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董事任职条件的情形除外。

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公司与董事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董事自愿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终止或变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拟修改为: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公司与董事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董事自愿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终止或变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童少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总经理章建良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拟聘任童少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任职期限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上述一、二、三、四、五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18年2月26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一、二、三、四、五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02)。

备查文件: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景观 公告编号:2018-004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1月20日以书面形式及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18年1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法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管理办法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相关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原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以上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园林苗木的研究、开发、种植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矿山修复工程的施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绿化养护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花卉苗木的研发、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花卉苗木的种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以上经营范围,以有权审批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以及公司治理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公司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如下:

1、原“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以上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园林苗木的研究、开发、种植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拟修改为: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项目: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矿山修复工程的施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绿化养护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花卉苗木的研发、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花卉苗木的种植。”

2、原“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董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1/2,董事任期届满前因其他原因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全体董事的1/4,董事自愿辞职或出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董事任职条件的情形除外。

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公司与董事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董事自愿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终止或变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拟修改为: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公司与董事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董事自愿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终止或变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备查文件: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1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景观 公告编号:2018-005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童少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总经理章建良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同意聘任童少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任职期限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童少波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1日

童少波,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中国国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保荐代表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CPV),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项目管理专家(PMP)。历任法国梅兰日兰财务经理,汉普国际咨询、AMT咨询、日本富士通(中国)的资深管理咨询顾问及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资深培训讲师等职。2010年5月至2017年10月,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及保荐代表人,2017年12月至今,任东珠景观投融资总监,分管证券事务及投融资业务。

截止目前,童少波先生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景观 公告编号:2018-006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原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以上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园林苗木的研究、开发、种植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矿山修复工程的施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绿化养护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花卉苗木的研发、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花卉苗木的种植。

以上经营范围,以有权审批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为便于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以及公司治理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公司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情况如下:

为便于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手续,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有权审批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景观 公告编号:2018-007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成荣光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8年2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成荣光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成荣光:男,1962年11月生,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年至今,任江苏中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2014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3、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表决理由: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东珠景观

证券代码:603359

法定代表人:章建良

董事会秘书:王轩

联系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0号

邮政编码:214101

联系电话:86-510-88227528

传真:86-510-88209884

2、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3、本投票权征集报告书签署日期为2018年1月30日。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截止2018年2月12日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

(三)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并来电确认;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时间为准。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0号

收件人:谈劭旸

电话:86-510-88227528

传真:86-510-88209884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征集人:成荣光

2018年1月30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全文、《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成荣光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景观 公告编号:2018-008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就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向董事会授权,授权事项包括: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权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行权价格;

(2)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出股票期权,并办理授出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的全部事宜;

(4)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6)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7)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8)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9)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等认为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该授权事项已于2018年1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续该事项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31日

股票代码:603359 股票简称:东珠景观 公告编号:2018-009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5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760万股的2.42%。

●如无特别说明,本摘要公告中的释义、简称与《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保持一致。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2017年9月1日

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中路90号

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以上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园林苗木的研究、开发、种植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分别是:董事长席惠明,董事马晓红、缪春晓、苏伟、王长颖、章建良,独立董事成荣光、陆新尧、吴英姿。

2、监事会构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朱亮、监事吴晶、职工代表监事章坚。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6人,分别是:总经理章建良,副总经理缪春晓、苏伟、朱正中,财务总监黄莹,董事会秘书王轩。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起来,充分激发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积极性,激励其继续积极认真的工作,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5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760万股的2.42%,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且单个激励对象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其中,首次授予451万份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2.0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2,760万股的1.98%;预留99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8.00%。预留期权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总计94人。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公司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信息将以公告另行披露。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48个月。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行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届满后,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全部作废,由公司收回并统一注销。

(二)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预留股票期权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在公司监事会核查后,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三)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计划首次授权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等待期为12个月。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等待期指股票期权预留权益授权登记完成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等待期为12个月。

(四)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各次的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自预留期权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 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预留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激励对象应当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各行权期届满后,当期可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失效,由公司注销。各期可行权的部分必须在对应行权时间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前完成行权,不可以与之后的可行权部分一并行权,逾期期权失效,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4.32元。

(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4.32元,该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中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33.4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34.32元。

(三)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1、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决定。

2、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授予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授予该部分预留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60个或1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八、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会在每个会计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的必要条件。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包含激励成本。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包含激励成本。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影响公司净利润的资本运作,则新增加的净利润额可计入该年度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所述的净利润。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实际可行权额度与个人层面考核结果相关,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划分如下:

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层面可行权系数×当期行权比例×个人被授予期权总数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九、权益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增发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不得为负。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分期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增发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及方法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市场通用的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8年1月29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451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该等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685.63万元。

在适用前述模型时,公司采用的相关参数如下所示:

1、标的股价:33.30元/股(假设以2018年1月29日收盘价作为授权日市场价格进行测算,实际授权日期权价值最终以授权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等数据为参数计算);

2、行权价格:34.32元/股;

3、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4、历史波动率:25.82%、29.17%及31.89%(采用园林工程行业指数最近1年、2年及3年的波动率);

5、无风险利率:1.5%、2.1%及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6、股息率:0.00%

(二)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将按照上述估值模型在授权日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18 年2月底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以前述测算为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2018-2021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表为公司以目前信息的初步估计,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以及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上述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预留股票期权参照上述方法进行处理。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注销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②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期权或者不行使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期权的数量。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规定行权,并且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份。

4、激励对象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后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票期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票期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