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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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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8-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淳中科技 股票代码:603516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情况及股东对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016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2,338.6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仕达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淳中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本人对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淳中科技的股份不转让、抵押、质押或在该股份上设定任何其它形式的限制或他项权利,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淳中科技的相关股份,也不由淳中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对于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之淳中科技的所有股份,将自淳中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淳中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股份。

4、淳中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淳中科技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淳中科技申报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淳中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淳中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淳中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淳中科技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淳中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5、淳中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6、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淳中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仕达控制的企业天津斯豪承诺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淳中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淳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淳中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淳中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其他发行前持股1%以上的股东承诺

除控股股东何仕达及其控制的天津斯豪外,公司其他发行前持股1%以上的股东张峻峰、黄秀瑜、余绵梓、付国义、张培昌、佟悦、陈建庆、北京汇智易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腾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德威佳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人/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淳中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淳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淳中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淳中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峻峰、黄秀瑜、付国义、王志涛、胡沉、傅磊明、孙超、孔令术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本人自淳中科技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淳中科技的股份,也不由淳中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3、淳中科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淳中科技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淳中科技申报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淳中科技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和间接持有淳中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淳中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淳中科技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淳中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淳中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峻峰、黄秀瑜、付国义、王志涛、胡沉承诺:

淳中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淳中科技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经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本次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比例享有。

三、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3,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或超过3,000万元。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5、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6、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7、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8、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9、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股东可以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

10、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1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1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为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发行人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一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超过3,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或超过3,000万元。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制定、讨论及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监事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以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参考。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应将调整利润分配的方案发送至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3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重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重要股东何仕达、张峻峰、黄秀瑜、余绵梓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淳中科技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淳中科技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淳中科技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淳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淳中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数量: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上一年末持有淳中科技股份数量的20%;第二年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上一年末持有淳中科技股份数量的40%;

4、减持期限:本人减持淳中科技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股份减持;

5、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信息披露的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且淳中科技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淳中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淳中科技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淳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淳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淳中科技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淳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淳中科技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淳中科技《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淳中科技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淳中科技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淳中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淳中科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淳中科技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淳中科技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仕达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有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仕达、张峻峰、黄秀瑜、付国义、王志涛、胡沉、邢国光、赵仲杰、何青、傅磊明、孙超、孔令术承诺: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

本公司作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就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公开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主要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承诺如下:

“如果因我们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作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发行人律师,就公司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公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该评估机构出具了《北京淳中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制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5]第1306号),该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上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承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及承诺

为了维护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淳中科技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淳中科技特制定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自淳中科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淳中科技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方案及淳中科技、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何仕达、张峻峰、黄秀瑜、付国义、王志涛、胡沉承诺如下:

1、触发本稳定淳中科技股价的预案的条件

淳中科技上市后三年内,如淳中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淳中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淳中科技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淳中科技及相关主体将根据下述“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淳中科技股价。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淳中科技董事会将在淳中科技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淳中科技控股股东提出稳定淳中科技股价具体方案,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淳中科技回购股票的具体安排

淳中科技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淳中科技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淳中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淳中科技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后淳中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淳中科技全体董事承诺,在淳中科技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淳中科技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淳中科技控股股东承诺,在淳中科技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淳中科技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淳中科技控股股东增持淳中科技股票的具体安排

淳中科技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淳中科技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淳中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淳中科技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高于公司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分红和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淳中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淳中科技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淳中科技股票的具体安排

淳中科技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淳中科技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淳中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淳中科技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淳中科技股份的资金额不高于淳中科技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淳中科技领取收入的5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淳中科技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淳中科技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淳中科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选举或聘任。

(4)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淳中科技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淳中科技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淳中科技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淳中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淳中科技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淳中科技股份将导致淳中科技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淳中科技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淳中科技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淳中科技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淳中科技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淳中科技、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本预案及相关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淳中科技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淳中科技、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淳中科技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3、未履行稳定淳中科技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淳中科技已根据内部决策程序,通过了回购股份的具体议案,且具备实施条件,但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且淳中科技控股股东未能积极履行督促义务的,则淳中科技将有权将与拟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淳中科技严格履行回购义务。

若淳中科技董事会制订的稳定淳中科技股价措施涉及淳中科技控股股东增持淳中科技股票,如淳中科技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淳中科技股价的承诺,则淳中科技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淳中科技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淳中科技董事会制订的稳定淳中科技股价措施涉及淳中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淳中科技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淳中科技股价的承诺,则淳中科技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淳中科技领取的薪酬、津贴中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发行人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强化研发与技术优势、发展主营业务,提高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是一家以软件研发为主的技术驱动型公司,公司的核心技术点为数据预处理、数据后处理、图像融合处理技术、码流接入技术等。平台类产品是公司高水平研发实力的体现。公司在研项目智能坐席协作系统、波塞冬云系统解决方案、无线视音频传输系统、显控产品升级等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技术优势,使公司提高竞争能力、持续盈利能力、成为同行业的领导者。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

公司进一步深挖重点客户的潜在需求,积极开发新细分市场,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依托完整的生产体系和行业经验,公司将紧密跟随市场发展趋势,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尽快获得预期投资收益

募集资金进行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产品优化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所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将实行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同时,公司还制订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公司2017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期间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2017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止期间的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立信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2120号)。

2017年1-9月,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8,722.75万元,净利润7,234.27万元,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7.47%,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15.87%。2017年1-9月,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稳步增长。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续表)

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销售定价方式和价格水平、主要对外采购的芯片、机箱结构件等价格及定价方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核心业务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度可实现营业收入约为24,603.83万元至25,403.83万元,较2016年度的变动幅度为12.28%至15.9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约为8,467.70万元至9,282.15万元,较2016年度的变动幅度为5.96%至16.15%(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于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信息的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2,338.67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24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21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淳中科技”,股票代码“603516”。本次发行的2,338.67万股社会流通股将于2018年2月2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年2月2日

(三)股票简称:淳中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51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354.67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38.67万股

(七)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233.77万股股份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的2,104.9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九)发行后上市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Tricolor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7,016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75204274E

法定代表人:何仕达

改制设立日期:2015年8月26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二层A段216

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中关村生命科学园博雅CC6号楼6层

邮编:102206

电话:010-53563888

传真:010-53563999

网址:www.chinargb.com.cn

电子邮箱:security@chinargb.com.cn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显控系统设备及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产品分为设备类和平台类两大类,具体包括图像处理设备、矩阵切换设备、信号传输设备及数字视频综合平台、显控协作平台等。产品主要适用于指挥控制中心、会议室及展示等多媒体视讯场景,广泛应用于军事、政治、经济、科教、文化等领域,下游行业主要涉及国防军队、公安武警、展览展示、能源、交通、金融、广电、气象等。

自成立以来,公司以图像处理设备、矩阵切换设备为市场切入口,积累了客户资源、充实了研发实力、丰富了产品系列。目前,公司逐步形成了以图像处理设备、矩阵切换设备及数字视频综合平台、显控协作平台为主的产品系列,已成为国内领先的显控系统设备及解决方案提供商。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主营产品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图像处理设备、矩阵切换设备构成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及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注:间接持股数=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该合伙企业出资比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争议。

(二)上述人员最近三年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最近三年及本上市公告日签署日,上述人员直接、间接(间接持股数=合伙企业<或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数×合伙企业<或持股计划>的合伙人<或认购人>持有该合伙企业出资比例)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公司2016年11月实施了201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35,08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因此,上述人员2016年末持股数较2015年末持股数有较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何仕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何仕达直接持有公司27,15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0251%;通过天津斯豪控制公司3,34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570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仕达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合计为30,49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5955%。

何仕达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出生,本科毕业,清华大学EMBA。历任北京亨达麦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支持、北京博睿联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北京淳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北京铭软云视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2015年8月担任淳中视讯执行董事,2015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四、发行人有关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016.00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8.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截至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5,503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自然人股东何仕达先生持有公司29.0251%的股份,天津斯豪持有公司3.5704%的股份;何仕达先生为天津斯豪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六、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章喆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何仕达姑姑之子、王颖系何仕达堂弟之配偶。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自然人股东黄秀瑜、黄秀瑞为兄弟关系,各自持有公司9.2253%、0.2437%的股份。

平潭盈科盛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盈科盛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平潭盈科盛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钱明飞控制的企业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构成一致行动人,其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为0.7502%。

公司在股转系统经过做市及协议转让,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未发现各股东间存在其他应予披露的关联关系。

(五)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重要声明与提示”部分。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338.67万股。本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9,354.67万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9.64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233.7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发行2,104.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本次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0246万股,包销比例为0.2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5,931.48万元。

2、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月2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0038号)。

六、发行费用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4,228.91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1.81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募集资金净额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8]第ZB10038号),截止2018年1月29日止,淳中科技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38.67万股,应募集资金总额45,931.48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228.91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702.57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2,338.6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39,363.9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7.11元/股(以截至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为0.85元/股。(按照公司2016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摊薄后市盈率

本次发行摊薄后市盈率为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7年6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1-6月、2016年度、2015年度和2014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93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1-9月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2120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预测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24,603.83万元至25,403.83万元,同比增长12.28%至15.9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758.38万元至9,589.83万元,同比增长7.68%至17.90%;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467.70万元至9,282.15万元,同比增长5.96%至16.15%。(上述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测算的结果,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华、吴虹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甲方的授权委托书、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9、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状况正常。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无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及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无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未出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重大投资活动。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无重大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未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招股意向书已经披露的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公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之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电话:0755-8294 3666

传真:0755-8294 3121

保荐代表人:邵华、吴虹生

联系人:邵华、吴虹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二〇一八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