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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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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8-0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华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926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本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老窖集团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发行人开展的业务,即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等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在本公司间接持有华西证券股份并对华西证券具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会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前述发行人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发行人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以其他方式参与(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开展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本公司目前及将来不会利用在发行人的控制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发行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保证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并同意赔偿发行人由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违反本承诺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支出。如本公司因违反本承诺的内容而从中受益,本公司统一将所得收益返还发行人。”

此外,鉴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老窖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舵投资”)的业务涉及股权投资。为避免金舵投资与本公司构成同业竞争,老窖集团、金舵投资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金舵投资除配合老窖集团业务发展进行的以经营为目的股权投资之外,不再新增其他股权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自有资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通过其作为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参与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

2、老窖集团作为金舵投资的控股股东,将督促金舵投资履行前述承诺。对于因金舵投资未履行承诺而给华西证券带来的经济损失,老窖集团将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关联交易,老窖集团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

“1.本公司将尽力减少老窖集团以及所实际控制企业与华西证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以及所实际控制企业与华西证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西证券《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保证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华西证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华西证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老窖集团保证承诺在华西证券股东大会对涉及老窖集团及老窖集团所控制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老窖集团保证将依照华西证券《公司章程》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华西证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5.如果老窖集团或所控制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华西证券或所控制企业造成损失的,老窖集团同意给予华西证券或所控制企业赔偿。”

三、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在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4、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IPO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内发生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承诺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转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认。

5、根据《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8月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流通限制如下:

四、对本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如果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生效的司法判决文件认定本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就A股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价格。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上市之日至本公司发布回购计划之日,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完成时间等信息。A股回购计划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按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成A股回购计划。本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A股投资者在A股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A股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控股股东老窖集团承诺如果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老窖集团将督促华西证券依法回购华西证券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且老窖集团将购回已转让的A股股份。本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老窖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泸州市国资委承诺如果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泸州市国资委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如果本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个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审计机构四川华信承诺如因其为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因其为华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老窖集团、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泸州老窖、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老窖集团和泸州老窖分别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3%。本公司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原因并道歉。发行人有权收回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若本公司未将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的分红收益。”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遵守国资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10%。本公司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原因并道歉。发行人有权收回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若本公司未将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的分红收益。”

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诺:“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两年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5%。本公司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进行减持的,将公开说明未履行原因并道歉。发行人有权收回因违反承诺减持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若本公司未将收益交给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的分红收益。”

六、稳定股价预案

为了强化控股股东和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公司制定了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于2014年9月26日经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本预案适用于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后三年期间本公司新选举产生的董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亦明确,如果预案实施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公司将遵从有关规定。本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启动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36个月)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最近一期财务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且届时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启动本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本预案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如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2、A股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在本预案A股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信息,且该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50%。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或前述增持计划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则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公告是否有具体A股股票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信息,且该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3)如公司董事会明确表示未有回购计划,或未如期公告前述A股股份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A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或前述A股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有权机关批准的,则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增持公司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所领税后薪酬的20%。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4)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的顺序自动产生。

(5)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且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公司股权分布比例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增持或回购履行期间顺延,顺延期间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3、未履行股价稳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或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接用于股份回购计划。对该部分现金分红,控股股东丧失追索权。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七、关于土地房产的承诺

针对本公司位于成都市西玉龙街10-12号的房屋,本公司控股股东老窖集团已出具承诺,若未来因诉讼结果导致西玉龙街证券营业部无法合法正常使用该等房产,则老窖集团将协助该营业部重新依法取得其他房屋以供其使用,且重新取得的房屋面积、用途及位置等均能够满足其开展其业务之需要,并将承担该等房屋搬迁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包括更换营业部地址所产生的费用、搬迁费用以及和给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

本公司存在5处未取得房产、土地证的房屋,其中有1处仍在诉讼中,且该等房产作为华西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华西证券时全体发起人的出资资产投入到华西证券。老窖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如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依然未取得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老窖集团将按华西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该等房产账面净资产值以货币资金注入本公司的方式予以规范,该规范方式不对本公司的出资比例或股权比例造成任何改变;如老窖集团按照上述承诺以货币资金注入方式予以规范后,本公司依法取得上述房产的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则本公司仅需按合法程序将已注入的相应资金等值退还老窖集团即可,无需支付资金占用费或其他费用。

针对本公司4处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未能提供出租方拥有该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出租方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文件,老窖集团已出具承诺,若未来本公司租赁的上述房产因产权原因导致无法合法正常使用该等房产,则老窖集团将协助该营业部重新依法取得其他房屋以供其使用,且重新取得的房屋面积、用途及位置等均能够满足其开展其业务之需要,且将承担该等房屋搬迁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包括更换营业部地址所产生的费用、搬迁费用以及和给本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

八、加强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教育工作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承诺:“公司上市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结合证券公司特点,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客户资产保护状况,以及由证券公司业务特点所决定的相关风险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情况、公司合规管理、业务开展等信息;并切实采取有关措施,强化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风险教育。”

九、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十、发行人控股股东对“中铁信托”事件后续潜在风险作出的承诺

为进一步避免因处置前述资管产品未来可能给华西证券及其他股东带来损失或潜在风险,本公司控股股东老窖集团已出具《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若因华西证券清算、兑付“华西证券红利来六号”、“华西证券珈祥1号/2号/5号/6号/7号”6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向中铁信托转让“睿智”系列信托计划受益权事宜,可能对华西证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或潜在风险,本公司承诺全部予以承担”。

十一、关于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了《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与本次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3、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华西证券的控股股东,已出具了《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25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2,500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2,5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5,2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47,2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9.4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6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华西证券”,股票代码“002926”,本次公开发行的52,500万股股票将于2018年2月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8年2月5日

3、股票简称:华西证券

4、股票代码:00292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62,5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52,5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的52,5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

老窖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22.66%的股份,并通过其控股子公司泸州老窖持有本公司12.99%的股份。老窖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35.66%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老窖集团现持有四川省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500723203346U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泸州市国窖广场,法定代表人张良,注册资本为2,798,818,800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大米;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建材;自有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农副产品储存、加工、收购、销售;农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路牌、灯箱、霓虹灯、车身、布展广告;媒体广告代理;种植、销售:谷类、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蔬菜、花卉、水果、坚果、香料作物;养殖、销售:生猪、家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老窖集团总资产为7,960,452.0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775,966.29万元;2016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0,447.77万元。以上数据经四川华信审计。

截至2017年6月30日,老窖集团总资产为7,877,424.1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829,326.00万元;2017年1-6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3,877.9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老窖集团的主营业务主要分为四大板块:酒类板块、证券板块、商贸板块和其它板块。其中,酒类板块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83.94亿元,占比66.24%,为老窖集团的第一大板块。老窖集团的酒类板块主要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构成。泸州老窖属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中的白酒细分行业,以专业化白酒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为主要经营模式,主要综合指标位于白酒行业前列。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泸州市国资委。泸州市国资委成立于2005年3月,办公地址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7号兴泸综合大厦27楼。泸州市国资委是代表泸州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行使对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地方国资管理机构。

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化。

四、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上市前股东总人数为935,684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52,5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9.46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8.38倍(每股收益按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2.97倍(每股收益按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数量为5,2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13,687,150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3835715%;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7,2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有效申购数量为29,025,666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1627869624%,有效申购倍数为614.29981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974,115股,包销金额为9,215,127.90元,包销比例为0.19%。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96,65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86,235.78万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月30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8)06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0,414.2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0.1984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为486,235.78万元。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58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41元(按本公司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4年、2015年、2016年及2017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17)388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资产负债表,2017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川华信专(2018)001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2017年度,国内资本市场逐步企稳回升,股票二级市场整体呈现上行趋势,A股IPO审核提速有利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业绩提升,但另一方面,2017年证券行业监管明显趋严,经纪业务整体佣金率持续下降,A股IPO数量大幅增加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亦有影响,预计证券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较2016年难有改善。结合本公司当前业务的经营情况,预计本公司2017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5亿元至27亿元,同比变动-7.77%至-0.3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亿元至11亿元,同比变动-39.99%至-33.99%,主要是因为2016年度公司转回了对中铁信托睿智系列信托计划产品计提的部分减值准备,导致2016年度净利润明显增加,因此公司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较2016年度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亿元至10亿元,同比变动-16.75%至-7.50%。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计只是公司的初步预计,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预计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8年1月1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华西证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华西证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华西证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日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