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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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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2018-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2018-006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民事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018年2月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有限公司收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波海运明州高速有限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2015年8月25日,被告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赔偿金额为94,042,444.94元(不含利息)。2017年12月15日,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当庭口头变更诉讼赔偿金额为56,664,692.50元(不含利息)。一审判决结果:宁波海运明州高速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各项损失6,061,545.3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若本诉讼由此结案,本诉讼事项将减少宁波海运明州高速有限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332.79万元,减少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9.72万元。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51%的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高速”)与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储运”)因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西段高架桥下空间部分场地出租新普储运经营仓储业务,发生诉讼。2015年4月10日,明州高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1年3月18日、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并腾退场地。新普储运于2015年8月14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北法院”)提起反诉, 请求:“(1)判决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1年3月18日、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两份《场地租赁合同》无效;(2)判决被反诉人返还租金3,664,692.50元,并自收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90,377,752.4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赔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江北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2015年9月9日召集反诉人与被反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此后该诉讼案案件处于诉讼证据交换阶段。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披露的《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反诉的诉讼公告》(编号:临2015-052)。

二、本次诉讼进展及判决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江北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于2017年12月15日、12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2017年12月15日的庭审中新普储运当庭口头变更第2项诉请为“原告返还被告租金3,664,692.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利息”;变更第3项诉请为“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53,00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返还日止的利息”。审理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在江北法院审理终结。

2018年2月5日,明州高速收到江北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205民初4558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明州高速与被告新普储运于2011年3月18日、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

(二)原告明州高速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赔偿被告新普储运各项损失6,061,545.30元;

(三)驳回原告明州高速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新普储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明州高速将赔偿被告新普储运各项损失6,061,545.30元,同时明州高速将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311,509.20元。

若本诉讼由此结案,本诉讼事项将减少明州高速2017年度净利润332.79万元,减少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9.72万元。

四、其他说明

根据上述判决书规定,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北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7日

●报备文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205 民初45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