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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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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8-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编号:临2018-022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8]12号),全文内容如下: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17年7月28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新疆中毅达")与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新疆中毅达向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钢筋,合同总金额12,012万元。经查,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赵秀100%控股,并由其担任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赵秀同时担任你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你公司与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述购销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该交易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32%,你公司未按规定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将该交易及时披露。此外,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称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该表述与相关事实不符。

2.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及其风险。你公司合计向新疆中毅达开具35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中15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为2017年8月,20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间为2017年12月。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185.88%,占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00.79%。你公司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显示,上述35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可转让。该事项可能使你公司依法承担大额赔偿责任,导致你公司面临重大风险。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3.临时公告相关表述与事实不符。2018年1月18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对新疆中毅达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增信的相关公告》,并在该公告中表述"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经查,你公司部分监事对该公告内容并不认同,上述表述与事实不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全面深入查找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