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2月7日

查看其他日期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2018-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2018-011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各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已披露的未结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8月,(原告一)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二)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建公司”)诉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02.63万元。2017年11月12日二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11月20日南充市中院作出(2017)川13民初8号裁定书: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结案。

(二)与重庆市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7年3月,重庆市开州区浩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远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00.00万元。2017年11月23日,开州区法院作出(2017)渝0154民初1741号民事调解书:住建公司一次性支付尚欠货款1,375.00万元,支付时间为浩远公司向住建公司交付未开具的发票并解除冻结之日,解冻、支付未开具发票和付款同时进行。2018年1月8日,住建公司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本案结案。

(三)与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11月,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住建公司、江阴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909.06万元。2017年9月20日,江阴市法院作出(2016)苏0281民初1536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兴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1日,无锡市中院作出(2017)苏02民终4776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兴厦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结案。

(四)与重庆陵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11月,重庆陵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陵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84.81万元。2017年3月14日城建集团和陵成公司达成调解。2018年1月12日璧山区法院作出(2017)渝0120执3267号结案通知书,本案结案。

(五)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中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5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二)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广东中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222.50万元。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与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12月,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置业”)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10.65万元。2017年10月11日,毕节市中院作出(2016)黔05民初249号民事判决:金源置业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1,547.18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截止本公告日,该判决已生效。

(七)与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9月,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和本公司之海南分公司诉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270.87万元。二审判决后本公司提出再审申请,2017年4月19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琼检二分控民受[2017]16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年11月3日,儋州市法院向本公司之海南分公司和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

(八)与四川省国惠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16年3月,四川省国惠置业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312.20万元。2017年9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民终3958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城建集团偿还投标保证金1,200万元。10月19日,城建集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11月2日,法院已足额扣划。

(九)与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8月,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和本公司之三级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二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0.00万元。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5民终3744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市政二公司支付工程款332.71万元,并自2011年7月2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随本清。截止本公告日,该判决正在履行中。

(十)与袁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8月,袁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建集团”)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620.00万元。2015年12月,交建集团提出反诉申请,涉案金额1,155.71万元。2017年10月27日,交建集团变更反诉请求为:(1)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万元及造成的损失402.62万元,并支付利息;(2)赔偿损失531.90万元;合计1,434.52万元。2017年12月18日,一中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1)交建集团支付工程款42.25万元,并以42.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交建集团退还保证金120.00万元,并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驳回袁满其他诉求;(4)驳回交建集团反诉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交建集团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一)与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 年 8 月,重庆市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海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交建集团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300.00万元。诉讼期间交建集团提出反诉申请,涉案金额2,765.17 万元。2017年12月11日,云南省高院作出(2016)云民初101号民事判决:(1)交建集团支付尚欠工程款3,977.9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佳海公司其他诉求;(3)驳回交建集团反诉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交建集团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二)与周才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4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周才银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447.80万元。2017年10月3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民终53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周才银返还二建公司602.88万元。截止本公告日,二建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三)与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5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二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逸悦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悦置地”)诉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89.64万元。2017年12月26日,大足区法院作出(2016)渝0111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1)解除补充协议一;(2)逸悦置地支付工程款1,403.1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403.16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5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3)逸悦置地支付停工损失199.59万元;(4)逸悦置地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文明施工费用50.00万元;(5)二建公司在案涉项目拍卖、折价或变卖的价款1,403.1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本公告日,该判决尚未生效。

(十四)与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 年 6 月,重庆千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涉案金额 2,000.00万元。2015 年 7 月,三建公司提起仲裁反请求申请,涉案金额 1,130.32万元。2017年3月13日、15日仲裁委分别作出仲裁裁决。2017年10月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三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正在执行中。

(十五)与翁洪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9月,翁洪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诉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700万元。2017年12月21日,昭通中院作出(2015)昭中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1)三建公司支付工程款695.38万元,并从2012年8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驳回翁洪辉其他诉求。截止本公告日,三建公司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六)与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8月,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昊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54.59万元。2017年12月18日,南岸区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204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三建公司诉讼请求。截止本公告日,三建公司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七)与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广元东合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合房产”)诉至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474.04万元。诉讼期间东合房产提出反诉申请,涉案金额1,494.21万元。2017年12月26日,广元市中院作出(2016)川08民初2号民事判决:(1)东合房产支付工程欠款1,382.97万元,其中566.18万元自2014年7月1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800.39万元自2015年10月1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16.40万元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东合房产返还履约保证金220.00万元,并自2014年3月2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3)四建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4)驳回四建公司、东合房产其他诉求。截止本公告日,东合房产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八)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2年10月,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房产”)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122.71万元。2017年11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民终8号调解书:经品迭后,两江房产欠付七建公司工程款2,471.49万元,分4期支付1,526.49万元,余款945.00万元的支付由双方在具有非强制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中另行约定。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正在履行中。

(十九)与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7年10月,重庆骏隆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隆劳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十一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92.26万元。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2017年12月21日石柱县法院作出(2017)渝0240民初4156号民事调解书:(1)十一建公司还应支付骏隆劳务工程尾款包干524.42万元,分4次支付(支付时间详见调解书);(2)骏隆劳务已缴纳的税款,待双方核实后,十一建公司按骏隆劳务实际缴纳的75%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正在履行中。

二、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与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投”)诉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46.47万元。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因工程停工导致的损失1,052.70万元(以鉴定为准);(2)支付因二标段规模减少导致的损失114.98万元(以鉴定为准);(3)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378.78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本公司与成都高投就成都高新国际生态总部园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因成都高投的原因,案涉项目在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8月18日期间停工。为解决停工期间本公司损失及成都高投迟延付款应支付违约金问题,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一)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毕节博泰”)、(被告二)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博泰”)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012.64万元。起诉前,本公司已向贵州省高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7年9月5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17)黔财保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毕节博泰价值人民币5,580万元的相应财产。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进度款2,813.05万元;(2)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下列资金利息(财务费用)及违约金:①对于利息(财务费用),分别以每月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暂算至2017年7月15日,共计1,858.75万元;对于违约金,分别以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一为标准,暂算至2017年7月15日,共340.85万元,利息与违约金合计2,199.59万元;②以欠付的进度款2,813.05万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利息(财务费用),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自2017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原告就其施工的陈家祠堂搬迁安居用房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2月,本公司与被告一就陈家祠堂搬迁安居用房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2014年3月,被告一、被告二与贵州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恶意拖欠进度款,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三)与毕节博泰、中京博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二)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毕节博泰、(被告二)中京博泰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变更诉讼请求1次,涉案金额7,697.73万元。起诉前,本公司已向贵州省高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7年9月5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17)黔财保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毕节博泰价值人民币6,900万元的相应财产。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进度款人民币4,418.22万元;(2)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下列资金利息及违约金:①对于利息(财务费用),分别以每月欠付的各期进度款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暂算至2017年7月11日,共计3,279.51万元;②以欠付的进度款4,418.22万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利息(财务费用),以日利率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违约金,自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原告就其施工的碧阳湖2号地住宅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5月,本公司与被告一就碧阳湖2号地住宅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2014年3月,被告一、被告二与贵州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恶意拖欠进度款,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四)与毕节博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三)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毕节博泰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534.23万元。起诉前,本公司已向毕节市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7年9月7日,毕节市中院作出(2017)黔05财保7号民事裁定:在价值人民币1,400万元范围内对毕节博泰的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45.64万元;(2)退还工程保修金315.56万元;(3)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和保修金的利息及违约金暂计273.03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本公司与毕节博泰就仕府领地A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并于2014年1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5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但毕节博泰故意拖延办理结算,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五)与中京博泰、毕节博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四)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被告一)中京博泰、(被告二)毕节博泰诉至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668.69万元。起诉前,本公司已向毕节市中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17年9月7日,毕节市中院作出(2017)黔05财保6号民事裁定:在价值人民币1,600万元范围内对中京博泰及毕节博泰的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1)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179.04万元;(2)退还工程保修金148.15万元;(3)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和保修金的利息及违约金暂计341.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5月,本公司与被告一就毕节博泰同心大厦展览中心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之贵州分公司负责具体实施。2014年3月,被告一、被告二与贵州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案涉工程于2016年7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10月办理结算。但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本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六)与重庆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化工”)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69.17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工程款2,459.61万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截止2017年10月31日,该利息为609.56万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5月,三建公司与中远化工就长寿化工园区中远化工物流仓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月,案涉项目通过工程预验收并交付使用。但中远化工故意拖延办理结算,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三建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七)与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四建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新农村”)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105.68万元。诉讼期间,四建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6民初11299号民事裁定:冻结富源新农村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1,954.55万元,并自2015年10月13日起以1,954.55万元为计算利息本金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151.13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0月,四建公司与富源新农村签订《重庆大学城教育科技促进中心施工合同》,后因富源新农村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延期期间的人工、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案涉项目已于2015年1月13日竣工,四建公司于1月27日移交结算资料给富源公司。但富源新农村故意拖延办理结算,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四建依法提起诉讼。

(八)与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一)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轩成”)、吴嘉毅、杨稳昆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05.72万元。诉讼期间,工业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富源轩成支付工程款以及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停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损失、费用及违约金共计1,005.72万元(最终以鉴定金额为准);(2)富源轩成支付以其拖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原告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富源轩成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5)吴嘉毅、杨稳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工业公司与富源轩成就轩成嘉苑11至15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富源轩成严重拖欠进度款,工业公司被迫于2014年8月1日停工。2014年9月14日,工业公司与三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后复工,11月7日因富源轩成未能按约支付进度款再次停工。2015年11月,案涉项目通过分部验收,但富源轩成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工业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九)与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二)

1.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工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富源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嘉毅、杨稳昆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12.31万元。诉讼期间,工业公司已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富源轩成支付工程款以及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停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损失、费用及违约金共计1,812.31万元(最终以鉴定金额为准);(2)富源轩成支付以其拖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原告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富源轩成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5)吴嘉毅、杨稳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工业公司与富源轩成就轩成嘉苑17至23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富源轩成严重拖欠进度款,工业公司被迫于2014年8月1日停工。2014年9月14日,工业公司与三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后复工,11月7日因富源轩成未能按约支付进度款再次停工。2015年11月,案涉项目通过预验收,但富源轩成至今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工业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十)与重庆中远化工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中远化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三建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123.65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1)确认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于2016年10月31日解除;(2)三建公司按解除后项目现状移交中远化工自行修复,并承担自行修复所发生的修复费(经第三方评估共计1,487.02万元);(3)三建公司移交前期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资料,并配合中远化工在整改修复后办理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4)三建公司承担自约定的竣工之次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的逾期竣工违约金2,300.40万元;(5)三建公司承担因不能按时竣工交付合格工程导致中远化工不能正常进入经营的年利润损失379.00万元;(6)确认三建公司已经完工工程中,合格工程造价为6,310.32万元(以鉴定为准),确认因三建公司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中远化工减少合格工程造价10%仅需支付5,679.29万元,确认中远化工有权按约扣除相应5%保修金315.52万元,待质保期届满后支付,三建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945.10万元;(7)三建公司据实承担并支付工程质量鉴定费12.13万元;(8)三建公司对项目建设工程中除《检测报告》范围外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等工程按照设计使用寿命承担质保责任和相应民事责任;(9)三建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4月,三建公司与中远化工就长寿化工园区中远化工物流仓库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远化工认为合同签订后,三建公司未按期完工、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修复。中远化工自行修复后,现将三建公司诉至法院。

(十一)与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务川自治县九天洪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七建公司诉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3,056.9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1,036.90万元;(2)支付因延误工期导致原告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020.00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6月,九天公司与七建公司就务川县洪渡河畔住宅小区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九天公司认为七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工期交付工程且至今未完工,故将七建公司诉至法院。

(十二)与蔡显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自然人蔡显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1)立即退还保证金1,581.75万元,并自2009年11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本息合计暂定2,000.00万元);(2)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月,蔡显明与袁文斌达成《保证金抵债协议》,约定袁文斌将其持有的对八建公司享有的保证金退还债权转让给蔡显明。现蔡显明认为八建公司将该笔保证金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故将八建公司诉至法院。

(十三)与袁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自然人袁和平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八建公司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立即退还保证金1,581.75万元,并自2009年11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本息合计暂定1,800.00万元);(2)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11月,八建公司收取袁和平交纳的保证金1,581.75万元,并出具企业内部统一收据一份。现袁和平认为八建公司将该笔保证金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故将八建公司诉至法院。

(十四)与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旭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交通”)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11.94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的剩余货款934.06万元;(2)支付截止2017年10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7.89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拖欠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拖欠款项934.06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支付本案律师费50.00万元;(4)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3月,驰旭公司与市政交通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驰旭公司按约向市政交通承建的仙桃数据谷项目供应了混凝土,但市政交通尚欠货款未支付完毕,故将市政交通诉至法院。

(十五)与重庆厚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厚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储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市政交通诉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976.55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的钢材货款1,916.55万元(截止2017年12月29日),2017年12月29日至全部款项付清时的调价货款以5,776.895吨钢材为基数按照2.5元/吨/天的标准计算;(2)支付律师费60.00万元;(3)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事实和理由:

2015年5月,厚储公司与市政交通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厚储公司按约向市政交通承建的礼嘉商务区L50路一期(一标段)、白云路西段(二标段)道路及配套工程项目供应钢材,但市政交通尚欠货款未支付完毕,故将市政交通诉至法院。

(十六)与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重庆利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劳务”)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本公司之子公司城建集团诉至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2,849.9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在一审审理中。

2.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1)支付工程款2,166.13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483.77万元(从2016年12月28日起暂计至2017年11月28日,以2,166.13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时止);(2)退还剩余保证金200.00万元;(3)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城建集团承建巴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并任命成福兴为该项目总负责人。同年9月,成福兴代表城建集团与利群劳务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17年9月,城建集团与利群劳务签订最终结算书,但城建集团尚欠工程款未支付完毕,故将城建集团诉至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已结案件对 2018 年利润无影响(未经审计确认)。其他未结案件目前无法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1号”核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或“公司”)于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1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2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6,62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796.00万元。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重庆建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担任重庆建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参与人员为谢金印,现场检查时间为2018年1月29-31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重庆建工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重庆建工的“三会”会议资料及信息披露等材料,对重庆建工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及经营状况等进行了核查;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相关问题及公司落实整改情况,保荐机构进行了重点核查,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本次对于重庆建工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及经营状况等。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对重庆建工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重庆建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收集和查阅了重庆建工三会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我们关注到,公司现有董事8名,监事6名,不符合公司《公司章程》(2017年修订)关于公司董事、监事人数的规定;就上述问题,保荐机构积极督促公司尽快选举董事、监事以符合有关规定,公司已积极建议控股股东尽快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的相关候选人。财务核算方面,部分在建项目存在收入确认跨期、公司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办公楼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等问题;就上述问题,保荐机构积极督促公司完善相关内控工作,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提高财务核算质量,截至2017年12月,公司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对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办公楼,已清理纠正。

经核查,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执行良好。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适应公司发展的机构体系,各部门均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管理制度。公司已经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了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上述机构均在《公司章程》的约定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好。董事、监事均对相关决议进行签名确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对重庆建工已披露的公告进行了查阅,并就已披露公告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了核查,就已披露事项的进展进行了解,查阅重庆建工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等。

我们关注到重庆建工2016年度财务报告中关于BT项目会计政策的披露未能充分体现公司BT项目业务特点;针对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和审计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要求,进一步对与BT项目相关的会计政策,结合公司BT项目业务特点进行充分披露。

经核查,公司制订了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规之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查阅了重庆建工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公司三会会议资料、关联交易资料,对财务人员进行访谈。

公司控股股东为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国资委。

我们关注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暂时占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的情况,上述占用资金已于2017年12月全部结清,公司已与控股股东和职工及其退休前所在各单位协商一致,将妥善处理并规范该费用的支付方式,杜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保荐机构认为,重庆建工除上述问题外,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能够独立有效运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现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募集资金账户明细账、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凭证材料和披露文件,并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现场查阅了持续督导期间有关协议和凭证材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对重庆建工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人员对重庆建工的定期报告公告进行了查阅,并就公司所处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景气程度、上下游客户等情况与部分高管进行了交流。

经核查,重庆建工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未发生对公司业务产生影响的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尽快增补董事、监事,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实现公司的规范、持续、稳定发展。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重庆建工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并安排保荐机构与重庆建工主要管理层及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和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亦能给予积极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2017年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的发挥作用,公司能够独立运行,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建立了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保存及使用程序合规,不存在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郭雯 谢金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