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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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2018-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8-008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2月6日,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夏建平、罗勤、阎政、钟慎政、沈赟、金建平、金力”及“杭州复晖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分别披露《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现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一、《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内容

1、原内容为: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二、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股份的计划。”

现修订为: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二、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股份的计划。”

二、《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内容

1、原内容为:

“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改变,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现修订为:

“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2、原内容为: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述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现修订为: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3、原内容为: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保持管理层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尚无具体计划,未来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原内容为:

“四、关于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将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严格履行披露义务。”

现修订为:

“四、关于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5、原内容为:

“五、关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现修订为:

“五、关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6、原内容为: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现修订为: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7、原内容为: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严格履行披露义务。”

现修订为: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原《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报告书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7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8-009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收到中国证监会

结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赵唯一先生、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建林先生、副总经理许良枝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朱菊芳女士及财务总监承希女士于2016年12月20日及21日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分别为:深专调查通字20161418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1419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114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1420号、深专调查通字20161400号)。具体内容为:因案件调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具体见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8年1月23日,赵唯一先生、姚建林先生、许良枝先生及朱菊芳女士已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8]1号)。经审理,赵唯一先生、姚建林先生、朱菊芳女士、许良枝先生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中国证监会决定结案(具体见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8年2月6日,公司接到承希女士的通知,其已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结案告知书》,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61400号)所载调查事项已调查终结,未发现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