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
综合利用研究所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870证券简称:绿茵生态 公告编号:2018-009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
综合利用研究所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合作框架协议,具体项目合作事宜将另行商议和约定。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合作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相关披露义务。
2、本协议的签订预计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1、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经友好协商,决定以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平等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基本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双方合作达到增强研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协同发展的战略目标,为此签订此协议。
2、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是我国唯一专门从事海水及苦咸水利用公益技术、共性技术、产业化关键技术和发展战略研究的国家级科研机构,是国家海水及苦咸水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海水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海水淡化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全国海标委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分技术委员会、膜行业液体分离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以及环印联盟海水淡化技术协调中心、亚太脱盐协会秘书处等依托单位。承担完成国家及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百余项,建成一批国家示范工程,拥有大量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具备国家海洋行业工程设计甲级、海域论证、工程咨询等资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和国家计量认证,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在海水(苦咸水)淡化技术及装备应用于生态景观修复和园林绿化养护、适用于盐碱化土壤阻隔防渗的膜技术和产品研发等相关领域内开展合作,且不限于双方既有的业务服务领域,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前提下开展广泛合作,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充分发挥甲方在生态景观修复和市政园林绿化以及市场运作等方面的优势,乙方在海水(苦咸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技术及装备、膜技术及产品等方面的研发实力,共同推广海水(苦咸水)淡化技术和装备在滨海及内陆盐碱等地区景观用水、园林灌溉等方面的应用,开发移动式海水(苦咸水)淡化装置及调质供水工艺。
(2).共同研发适用于园林景观盐碱化土壤阻隔防渗的膜技术及处理工艺,开发适用的定向与选择性渗透膜材料和产品。
(3).双方在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形成对口交流机制,可互无保留的开展技术及人才交流活动。
(4).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每个季度开展一次交流和沟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大型座谈会,年终举行全年的年终讨论会,地点在双方单位轮流举行。
三、关系与定位
1.建立合作:甲乙双方须遵从本协议规定,赋予对方合作伙伴的身份,并给予战略合作层面的支持与援助。
2.经营责任:战略合作并不代表合作方的结合,所有经营责任由合作方各自单独负责。
3.项目合作:在就具体项目进行合作时,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商业服务合同》或《联合申报协议》等,进一步描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作为合作的框架合作协议,具有指导意义,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认为必要时可以针对具体的合作项目另行签署协议。
(2).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过有效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议续签。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要求,有利于借助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的优势,提升公司的研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尤其是公司在盐碱地治理方面的研发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本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协议是双方形成合作关系的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公司与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签订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