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
证券代码:600068 股票简称:葛洲坝 编号:临2018-010
债券代码:136994 债券简称:16葛洲Y1
债券代码:136995 债券简称:16葛洲Y2
债券代码:136992 债券简称:16葛洲Y3
债券代码:136993 债券简称:16葛洲Y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或“发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及2016年8月3日分别发行了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其中品种一债券简称为“16葛洲Y1”,品种二债券简称为“16葛洲Y2”)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其中品种一债券简称为“16葛洲Y3”,品种二债券简称为“16葛洲Y4”)。
各品种债券基本情况如下:“16葛洲Y1”发行规模为25亿元,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16葛洲Y2”发行规模为25亿元,基础期限为5年,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16葛洲Y3”发行规模为20亿元,基础期限为3年,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16葛洲Y4”发行规模为30亿元,基础期限为5年,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品种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品种债券。
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提议于2018年3月9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关于提请变更“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有关约定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召开时间:2018年3月9日
(三)召开方式:非现场
(四)表决方式:记名式投票(传真、邮寄、网络等通讯方式)
(五)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日(以下午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提请变更“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有关约定的议案》。
三、参加会议人员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18年3月2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若由代理人参加会议,债券持有人需出具投票代理委托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1、代理人姓名;
2、代理人的权限,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投票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个人委托人签字或机构委托人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债券发行人;
(三)受托管理人(由海通证券担任);
(四)发行人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五)其他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四、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
(一)登记办法
1、法人债券持有人代表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或持有本次债券的证明文件)、参会人身份证。
2、自然人债券持有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或持有本次债券的证明文件)。
3、上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均可使用复印件,法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自然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复印件需签名。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将上述材料在登记时间内(如下文所示)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至受托管理人处。逾期送达或未送达相关证件、证明的债券持有人,视为不参加本次会议。
(二)登记时间:2018年3月5日9:00至2018年3月9日17:00,以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三)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人:于颖、郑云桥
电话:010-88027168
传真:010-88027190
邮编:100029
五、表决程序和效力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通讯方式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债券持有人应于2018年3月9日17:00前将表决票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指定地址(以受托管理人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
注:
1、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若通过通讯方式多次投票表决,将以最后一次收到的有效投票为准。
2、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若未通过通讯方式投票表决,将计为“弃权”。
3、每一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决议生效日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参加会议但明确表达反对意见或弃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本次债券(本次债券包括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下述债券持有人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债券张数不计入有表决权本次债券张数总数:
1、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关联方;
2、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债券属于如下情形之一:(1)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本次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全部利息和本金;(2)不具备有效请求权的债券。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涉及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本公告内容若有变更,会议召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会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通知。
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8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
(适用于债券持有人为法人的)
兹全权委托 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作为本单位的代理人参加2018年3月9日召开的“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就表决《关于提请变更“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有关约定的议案》事项代为行使同意 □ 反对 □ 弃权 □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
如委托人未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持有债券代码:
委托人持有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8年 月 日
(此委托书格式复印有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
(适用于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的)
兹全权委托 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作为本人的代理人参加2018年3月9日召开的“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就表决《关于提请变更“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有关约定的议案》事项代为行使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权。委托有效期为自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
如委托人未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号:
委托人持有债券代码:
委托人持有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8年 月 日
(此委托书格式复印有效)
“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表决票
(适用于债券持有人为法人)
■
债券持有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代理人签字:
持有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持有债券简称:16葛洲Y1□ 16葛洲Y2□ 16葛洲Y3□ 16葛洲Y4□
2018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本表决票复印有效;
3.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未选、多选、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16葛洲Y4”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表决票
(适用于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
■
债券持有人签字:
受托代理人签字:
持有债券张数(面值100元为一张):
持有债券简称:16葛洲Y1□ 16葛洲Y2□ 16葛洲Y3□ 16葛洲Y4□
2018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表决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本表决票复印有效;
3.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未选、多选、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关于提请变更“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
“16葛洲Y4”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有关约定的议案
各位债券持有人: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葛洲坝”)于2016年7月21日及2016年8月3日分别发行了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其中品种一债券简称为“16葛洲Y1”,品种二债券简称为“16葛洲Y2”)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其中品种一债券简称为“16葛洲Y3”,品种二债券简称为“16葛洲Y4”)。
根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针对“16葛洲Y1”、“16葛洲Y2”、“16葛洲Y3”及“16葛洲Y4”的加速到期还款义务、加速清偿及措施进行了如下约定:
“加速到期还款义务。发生如下情形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合法作出决议,甲方(发行人)本次(期)债券项下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视为立即到期,由甲方(发行人)立即予以兑付:(1)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次(期)债券的利息及/或本金所延期限已到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次(期)债券的利息及/或本金;(2)发行人明确表示或债券持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发行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3)发行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被撤销,且本次(期)债券项下之权利义务无人承继;(4)发行人的主体评级或本次(期)债券评级发生严重不利变化;(5)根据本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相关约定发行人需加速还款的其他情形。”
“加速清偿及措施。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发行人的违约事件发生,受托管理人可根据有效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次(期)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下述救济措施,受托管理人可根据有效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1)向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i)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ii)所有迟付的利息;(iii)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iv)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豁免:(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如果发生发行人违约事件,受托管理人可根据有效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未偿还的本次(期)债券本金和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次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特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如下事项:
由于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建股份”)为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为加强和完善可续期债权益性,拟对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方式如下:
一、删除《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第3.12款中第(2)条及第(4)条,修改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第3.12款中第(3)条及第(5)条;删除《募集说明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二、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二)发行人的权利及义务第12条中第(2)条及第(4)条,修改(二)发行人的权利及义务第12条中第(3)条及第(5)条
删除“(2)发行人明确表示或债券持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发行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及“(4)发行人的主体评级或本次(期)债券评级发生严重不利变化;”。将“(3)发行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被撤销,且本次(期)债券项下之权利义务无人承继;”修改为“(2)发行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被撤销等清算行为,且本次(期)债券项下之权利义务无人承继;”;将“(5)根据本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相关约定发行人需加速还款的其他情形。”修改为“(3)根据本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其他相关约定发行人需加速还款的其他情形。”
二、修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第10.5款,修改《募集说明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二、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七)违约责任第5条
将“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发行人的违约事件发生,受托管理人可根据有效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次(期)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修改为“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发行人的违约事件第(1)~(7)项发生且一直持续30 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或以有效的方式告知投资者,否则单独或合并持有5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次(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次(期)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
以上议案,请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