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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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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

2018-02-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8-019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董事会相当重视,经公司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问题一、在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加31.26%且实现净利润82,683,216.13元的情况下,分项目详细说明第四季度大幅亏损的原因、涉及金额、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存在跨期调节收入及利润的情况,并说明相关财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如下:

(一)2017年第四季度公司御马坊项目大量退房,共计退房1397套,账面冲减收入17.28亿元,冲减成本9.79亿元,预计带来亏损约7.49 亿元。御马坊项目退房是导致公司在四季度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不存在跨期调节收入及利润的情况,财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2017年第四季度,公司境外子公司铭盛环球有限公司持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境外公司DWA NOVA LLC20%股权),由于DWA NOVA LLC注销,铭盛环球有限公司预计提投资损失1.68亿元。尚需年审会计师确认后,经公司履行审批程序确认最终投资损失金额。

(二)其他亏损来自其他境内子公司和境外公司(包括中玺国际、KEE、亚洲旅游等)的经营亏损,预计合计亏损金额约1.63亿元。

问题二:请公司说明“公司所属北京项目2017年度受北京3.17商办项目调控政策的影响导致销售停滞”以及“2016年度已销售的御马坊项目业主大量退房”涉及的具体销售金额、对2016年度及2017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的影响金额,是否属于《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3条规定的重大风险情形和第11.11.4条规定的需要向我所报告并披露的情形,上述事项是否履行了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如下:

公司御马坊项目受北京3.17商办项目调控政策影响较大,2017年度退房2076套,冲减当期营业收入24.19亿元,冲减当期营业成本13.82亿元,冲减税金及附加1.17亿元,冲减所得税费用0.82亿元,因御马坊项目退房减少2017年度净利润8.38亿元。

公司御马坊项目2017年度发生的退房业务中,有部分房源是2016年度已销售房源共计1043套,冲减2017年度营业收入10.55亿元,冲减2017年度营业成本6.15亿元,冲减税金及附加0.51亿元。

上述退房事项属于因政府调控政策引起的销售退回,且主要发生在2017年第四季度,公司已于2018年1月31日在2017年度业绩预告中进行了披露。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8日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8-020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3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对拟发行股份购买鹿洲实业100%股权的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作了认真核实,现就关注函所涉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分两步完成的主要考虑,公司不直接向交易对手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收购鹿洲实业100%股权,而由卓业控股收购后再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原因;

回复:

一、问题回复说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分两步完成,主要原因为:

(1)交易对手方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佳旅业”)希望以现金对价方式出售

新佳旅业基于自身经营计划和财务状况考虑,拟出让鹿洲实业100%股权,并希望以现金对价的方式完成交易。

上市公司及卓业控股在与新佳旅业沟通了解后,为顺利推进本次交易,确定了以卓业控股先行现金收购新佳旅业持有的鹿洲实业100%股权,再由上市公司向卓业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鹿洲实业100%股权的分两步完成的交易方案,以尽可能满足新佳旅业的现金对价交易的诉求。

(2)中弘卓业提高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考虑。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中弘卓业持有上市公司26.55%的股份。通过分两步完成的交易方案,中弘卓业可以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卓业控股、新佳旅业、上市公司分别签订的收购框架协议,与上市公司及鹿洲实业主要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经核查,本次收购交易方案采用分两步完成主要系为了满足新佳旅业的交易需求并巩固中弘卓业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符合各方利益,具有商业合理性。

问题二、卓业控股受让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鹿洲实业100%股权转让相关手续的办理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是否存在实质障碍,并补充说明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时间及协议主要内容;

回复:

一、问题回复说明

2017年11月19日,卓业控股(以下简称“甲方”)与新佳旅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中弘卓业控股有限公司与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拟向乙方收购目标公司三亚鹿洲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交易标的”)。乙方拟向甲方转让交易标的。

二、双方同意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双方同意由甲方或甲方下属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委托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乙方同意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及时回复甲方、甲方下属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问题和询问,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框架协议为排他性协议,自本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排他期间”),乙方及目标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经纪人或者任何代表目标公司行事的人士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寻求对于目标公司的收购、兼并的融资计划,以及就此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商洽、谈判,以及达成意向、协议(不论该协议或意向书是否对其有约束力),或就标的资产收购事宜与其他第三方进行任何性质的接触,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框架协议或者终止本次交易的除外。

五、本框架协议签署后六个月内,如非由于交易一方有意拖延、违约或放弃本次交易导致具体交易协议未能全部签署,除非双方以书面方式同意延长,否则本框架协议将立即终止;除另有约定者外,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本框架协议可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或终止。”

目前,新佳旅业持有鹿洲实业100%股权转让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主要原因为:新佳旅业以其持有的鹿洲实业100%股权为鹿洲实业向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取得的贷款进行质押担保,目前贷款尚未到期偿付。卓业控股已敦促新佳旅业协助提前偿付借款本息或置换其他担保增信措施,以解决股权质押限制,尽早完成鹿洲实业股权收购交易。

截至本关注函回复出具之日,鹿洲实业股权质押的解除事项仍在办理过程中,无明确的办理完毕时间。若股权质押不能及时解除,将对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卓业控股和新佳旅业签署的收购框架协议,新佳旅业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签署的借款协议及担保协议,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公示信息,与上市公司主要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经核查,鹿洲实业全部股权目前仍处于质押状态,导致鹿洲实业股权无法过户至卓业控股,对本次交易进度构成影响。鉴于上市公司本次停牌六个月期满前鹿洲实业股权质押解除具有不确定性,该事项构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问题三、“鹿洲实业位于三亚的两块土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宗地编号、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回复:

一、问题回复说明

鹿洲实业位于三亚的两块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鹿洲实业持有的位于三亚市的两块土地的不动产权证、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开发规划方案等文件,上述说明内容与鹿洲实业情况相符。

问题四、相关土地手续的具体内容、办理机关、法定办理期限、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实质障碍;

回复:

一、问题回复说明

鹿洲实业目前有两块土地拟进行房地产开发,涉及到的土地开发手续或证照情况如下:

注1:三亚市目前已不要求办理该证书

注2:鹿洲实业拟用于住宅开发的B17地块属于林地,目前已通过海南省林业厅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待海南省林业厅审批通过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方能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目前该项手续仍在办理过程中。

目前,鹿洲实业位于三亚的两块土地的不动产权证已合法取得,地上拟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手续仍在办理过程中。鹿洲实业有意愿办理开发证照并能够符合上述资质证照的办证条件,但在上市公司停牌六个月期满前办理完毕仍有较大不确定性,如未能按时办理完毕则构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鹿洲实业持有的位于三亚市的两块土地的不动产权证、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开发规划方案、三亚市环保局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文件,并查阅三亚市主管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的办理信息,与三亚项目的人员进行了访谈沟通。经核查,鹿洲实业部分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资质证照仍在办理过程中,在上市公司停牌六个月期满前办理完毕仍有较大不确定性,如未能按时办理完毕则构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问题五、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筹划事项是否已出现实质性障碍,若是,请尽快按照规则复牌。

回复:

一、问题回复说明

自2017年9月7日,公司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申请停牌至今,公司一直积极敦促交易各方尽快完成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工作。新佳旅业也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及卓业控股的审计、评估、尽职调查工作,与上市公司及卓业控股就鹿洲实业股权质押问题保持了良好的沟通,但由于新佳旅业及鹿洲实业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影响,股权质押问题尚未解决,且未能合理说明解决期限。鹿洲实业位于三亚的两块土地拟进行住宅项目开发,鹿洲实业正在办理住宅开发的各项资质证照,根据鹿洲实业的经营情况,鹿洲实业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资质证照办理的条件要求。但由于临近春节且证照办理时间具有不确定性,难以保证在上市公司停牌六个月期满前完成资质证照的办理工作。

综上考虑,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在停牌六个月期满前公告预案或草案并复牌难度较大,已存在实质性障碍。为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复牌事宜并申请复牌。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在停牌六个月期满前公告预案或草案并复牌难度较大,已存在实质性障碍。为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复牌事宜并申请复牌。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2月9日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 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8-021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

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2月9日,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卓业”)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再次被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二、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中弘卓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共持有公司股票2,227,657,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55%,其中2,220,961,822股已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占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为99.70%;中弘卓业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和司法轮候冻结。

三、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对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中弘卓业全部股权事宜,公司已告知中弘卓业尽快核实具体原因,尽快通报给本公司。公司将持续关注中弘卓业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事项,并进行后续披露。

上述中弘卓业相关股权被司法轮候冻结事项,对本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尚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