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
解除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5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
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智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集团”)的函告,获悉智度集团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已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解除的手续。智度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智度德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度德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9,633,1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1%,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恒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7,112,2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7%,另外通过智度德普控制公司股份379,074,8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5%。综上,智度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股份合计 465,820,3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24%。具体解除质押事项如下:
一、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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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份解除质押相关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智度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股份465,820,3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24%,智度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中仍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53,270,300股,占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1.44%,占公司总股本5.52%。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0日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6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2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9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2月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2018年2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北门)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立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公司总股本965,710,782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所持(代表)股份650,448,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7.3543%。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69,589,7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62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80,858,4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728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所持(代表)股份43,879,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38%;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86,3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2,093,4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88%。
(2)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和张莹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249,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95%;
反对19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681,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74%;
反对19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2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娜 张莹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2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