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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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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2018-02-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8日《关于准予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0号)的注册,进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上市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30日,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以场内、场外两种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C类基金份额将通过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单位。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C类份额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每笔认购金额应为1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9、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10、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及其成交情况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8年2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alaxyassset.com)。

13、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咨询购买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1)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2)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8、流动性风险提示: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因此本基金面临的行业和资产流动性风险也是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从沪深A股以及符合港股通条件的港股中选取100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沪港深三地市场股息率高的股票整体表现。该指数波动性小,且成份股中A股与港股比例均衡,行业分布平均且流动性好。

与纯A股指数相比,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但同时,本基金投资于两地市场,较单一A股指数分散了系统性风险。

(2)申购、赎回安排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中的确认比例,或对其当日的赎回申请不予确认。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LOF)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银河高股 / 场外简称:银河高股息LOF; 基金代码:501307)

C 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高C,基金代码:501308)

(三)基金类型与类别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9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2、场外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十)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30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内、场外均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三)认购费率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认购)。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认购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净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有效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8%)= 9,920.63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20.63= 79.37元

净认购份额 =9,920.63/1.00= 9,920.63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 = 3/1.00= 3.00份

认购份额总额 =9,920.63+3.00=9,923.6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23.63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8%)= 9,920.63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20.63= 79.37元

净认购份额 =9,920.63/1.00= 9,920.63份(9,920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 = 3/1.00= 3份

认购份额总额 =9,920+3=9,923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23份A类基金份额,其余0.63份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人。

例3: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为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10,000元

净认购份额 =10,000/1.00= 10,000.00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 = 3/1.00= 3.00份

认购份额总额 =10,000.00+3.00 = 10,003.00份

即投资人场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3.00份C类基金份额。

例4: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8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净认购份额 =9,999,000.00/1.00= 9,999,000.00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 =1800/1.00= 180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 9,999,000.00+1,800.00=10,000,8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800.00份A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每笔认购金额应为1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三、场外开户与认购

(一)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上海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4、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拥有多个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证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2、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发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证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三)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登记)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及认购的时间: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官网)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30日9:30 至15:00,15:00 之后办理的认购业务视为下一工作日申请。认购期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业务的受理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30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30。

3、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4)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5)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2)企业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有控股股东还需提供股东方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5)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如私章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8)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理认购申请材料:

(下转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