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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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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互惠合作的最合理选择——市场博弈的不对称之一百四十五

2018-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孙 涤

人类文明史表明,欲使人际合作有效的方法,是对他人尽量先以白银法则待之,除非发觉他人有违反和背叛行为;而用黑铁法则制裁了背信行为之后,人们应尽力重新回到白银法则或黄金法则,直到有足够的事实证明对方确实无可救药。

人际合作要能持续开展须以一套互惠法则为基础的话题,可以讨论的内容太多,笔者今天想再补充一些。

互惠法则大致上在所谓“大轴心时期”——公元前600年至公元前400年就已形诸文字(在华夏是老子、孔子,在古希腊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各大文明对此都有明确表述,内容很丰富,原理却相当简明:合作要能持久,交易各方必须做到心悦诚服,至少在情感是可接受的。

这套大轴心时期形成的价值观,笔者细察之下认为,包括三个层面:初级层面的“黑铁法则”——他人怎样对待我,我亦如此对待他人;次级层面是“黄金法则”,内中又分消极的层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称“白银法则”)和积极的层次——“已之所欲乐施于人”(或称积极的黄金法则);最高层面的“铂金法则”—— “人之所欲乐施于人”。里面的各种成分,有如合金,我将之称作“青铜法则”,也就是本专栏的名称,以表达人类事务的复杂性,乃各种不对称、不均衡、不协调的综合。

黑铁法则是基本法,中性表述是“来而不往非礼也”。说得委婉点,是“投之以桃,报之以李”,不客气点则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更直白些,是圣经旧约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也就是一报还一报的意思。黑铁法则在人类生存的漫长进化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促成了当今文明所谓的“自利的基因”,奠定了人类独有的“公平竞争”的基础。

首先,黑铁法则不主张主动侵害他人,对处于“强势”的一方即有能力主动出击的一方来说,克制不主动出击已经展示出了它有“利他”的成分在。其次,黑铁法则主张“一报还一报”,即“报复”要有限制。黑铁法则的本意,我以为,与孔子的“报怨以直”中的“直道”相仿。无论在不同社群之间还是在一个社群里的个体成员之间,都适用。

然而,黑铁法则常被批评为过于消极狭隘,容易导致“冤冤相报”、“以暴制暴”等错误。现实中的人际互惠关系和交易行为常常不能同时发生,给予和回报之间存在时间差,要求付出和回报即刻就能结清或兑现往往不切实际。因此,黑铁法则必得进一步扩展,否则在这样狭窄的框架里人们的互惠活动无法充分展开。先付出的一方施惠于先,受惠的一方的回报在后,双方须在合理预期下表现出耐性、宽容和信任,各种交易才可有充分展开的余地,收到互惠的结果。

由于人们无法全面了解并确知他人的意愿,相对可行的途径是推己度人,推邻人而及远人,从自己的意愿和好恶出发,以同理之心推断别人的意愿及好恶。于是发展出了几乎所有文明族群都在倡导和愿意遵从的“黄金法则”。但黄金法则如何落实则要复杂许多。其包涵两个层次:消极的“白银法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积极的“黄金法则”是“己之所欲乐施于人”。与白银法则相比,积极的黄金法则在“恕道”里注入了“仁”的内容,即以发自内心的天然纯真的感受来对待他人。无论是白银法则对“恶”的避免,还是黄金法则对“好”的追求,结合两者,就有了圣经新约中基督所主张的“爱邻人如同自己”的精神。不过须留意,要在生活中长期贯彻积极的黄金法则极其不容易。连孔子都未必达得到这种高度的“仁道”。夫子在和子贡的对话中坦承,“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礼记·中庸》)

行为科学在这方面已有了许多有益推进。演化合作研究大家R. 阿克塞尔罗德曾设计了计算机模拟测试,来验证人类的互惠合作的原则是怎样进化来的。一场公开的全球竞赛从数百个竞标的方案里优选,胜出者所提交的方案就是“一报还一报”(Tit-for-Tat, TFT)。后续竞赛又发觉,TFT方案可继续优化。那就是给犯错的对方一个改正机会,待他二次背信时再予以惩罚。而给合作方增加“容错”机会,不就是文明进展的实质内容吗?

请注意,对破坏规则行为的宽容只能限于一次,过于宽容徒然导致合作归于无效。圣经故事“若你被打了右脸,别报复,而要把左脸也凑上去”,历来是个难以实践的互惠吊诡。只增加一次容错机会的方案告诉人们,当左脸又被打时,就是你该启动惩戒程序之时了。

黑铁法则、白银法则和(积极的)黄金法则都属互惠性质,互惠程度由弱到强,都按他人(或说是按同理心来推定的他人)怎样对待我,我怎样对待他人的逻辑,在不同层次上的互动。人类文明史表明,有效的方法是对他人尽量先以白银法则待之,除非发觉他人有违反和背叛行为;而用黑铁法则制裁了背信行为之后,人们应尽力重新回到白银法则或黄金法则,直到有足够的事实证明对方确实无可救药。

那么,文明能不能更上层楼,超越我,而仅以他人立场和利益来规范交易行为呢?人类文明确有这样的憧憬和表述。譬如孟子主张,“取诸人以为善,是与人为善者,故君子莫大于与人为善。”我把这种“人之所欲乐施于人”的崇高理想简括为“铂金法则”。只是,在理想国之外,这类超脱“我”的利他行为没有稳定性。如果执意要在人世实施这类理想,到头来只会导致混乱。铂金法则,恐怕积极的黄金法则也是,只能算是理想中的目标,启迪着人们的向往和追求。若追求过急,效果适得其反。

(作者系美国加州州立大学(长提)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