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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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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2018-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18-010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停复牌事项及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95)的相关要求,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予以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事项进展情况

2018年2月13日,公司收到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情况的函》,函件称:国资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与海南建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建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于同年4月8日向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关于国资公司将持有的7873.7632万股股份转让予海南建桐的申请。此前该申请已逐级呈报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进行审核。国务院国资委审核国资公司申请后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文件。由于准备该文件需要一定时间,国务院国资委在受理时限内因未收到该文件,已于2015年7月23日将申请文件退回至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国资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正在积极重新协调补充办理相关文件,并拟在取得该文件后依照审批程序递交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鉴于本次转让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权转让事项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公告事项进展情况。

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展情况

2015年4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议案,2016年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经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考虑到宏观环境、监管环境、资本市场整体情况等诸多因素,2016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进行相应完善与修订,并在指定媒体进行了信息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2月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再次进行修订,目前,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正在开展前期尽职调查工作。鉴于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再次审议,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继续加强与各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公告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密切关注上述重大事项相关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38 证券简称:海南椰岛 公告编号:2018-011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裁决申请人。

●本次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4,377.74万元;根据本仲裁裁决,可收回金额约为人民币788.02万元,美元133.3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对已实施项目的支出已计入各期损益,如公司依据本次仲裁裁决收回上述款项,预计将影响公司2018年度净收益约人民币1,500万元。

一、本次仲裁的主体情况

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

仲裁机构:海南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07年3月21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或“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海南分公司”)签署《燃料乙醇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组建燃料乙醇项目公司,海南椰岛占股70%,中石化海南分公司占股30%,项目公司由双方按股权比例共同经营。2008年7月17日,海南椰岛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1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的决议》,海南椰岛在指定媒体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告编号:临2008-025)。

2011年12月,海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石化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上述燃料乙醇项目列入海南省与中国石化的合作项目。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海南椰岛按照约定开始燃料乙醇项目申报和木薯基地的建设等一系列前期工作。2009年1月14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一期1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号:环审【2009】17号),通过项目的环评。2014年1月22日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木薯燃料乙醇项目核准的批复》(文号:发改能源【2014】128号),完成了最关键的项目核准手续,海南椰岛于2014年2月1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了《海南椰岛重大事项获批公告》(公告编号:2014-005)。公司为了该项目的顺利履行,前后投入资金约为人民币4,000万元。随后,公司多次去函中石化海南分公司要求尽快完成项目公司的设立,但其并未配合完成。2015年10月28日,在公司完成项目选址的变更、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延期等工作马上可以开工建设之际,中石化海南分公司来函表明停止上述燃料乙醇项目的投资合作。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为了挽回损失,以“联营合同纠纷”为由向海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7年3月10日,仲裁庭开庭,公司与中石化海南分公司在庭上就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仲裁庭经合议,决定外聘审计机构对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进行核算,然后再行组织庭审。2017年11月27日,海南振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琼振会鉴字(2017)第315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2018年2月13日,公司收到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海仲字第935号】,对本案作出了终局裁决。

三、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根据海南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本裁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3月21日签订的《燃料乙醇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

(二)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其应承担的联营亏损人民币3,637,035.09元及美元615,590.27元;

(三)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243,207.61元及美元718,188.65元;

(四)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2.5万元;

(五)驳回申请人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257,837元,由申请人承担90,243元,被申请人承担167,594元。鉴定费75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262,500元,被申请人承担487,500元。因上述仲裁费及鉴定费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及鉴定费共计655,094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已实施项目的支出已计入各期损益,如公司依据本次仲裁裁决收回上述款项,预计将影响公司2018年度净收益约人民币1,500万元。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