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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的公告

2018-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18

债券代码:136124 债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廊坊合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廊坊合源”)通过本公司配股发行项目认配本公司19,672,131股股份,本公司配股发行完成后,廊坊合源将持有本公司98,360,656股股份,占本公司发行完成后总股本的8.00%。截至2018年2月14日,配股认配股份尚未完成发行登记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廊坊合源实际持有公司78,688,525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98%。

近日,本公司收到廊坊合源发出的《廊坊合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告知函》,廊坊合源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5,923,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分两笔质押给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方式进行融资,基本情况如下:

以上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已由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交易申报手续。

上述股票质押后,廊坊合源累计质押股份总数为75,923,000股,本公司配股发行完成前,廊坊合源累计质押股份总数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78,688,525股)的96.49%,占本公司总股本(985,785,043股)的7.7%;本公司配股发行完成后,廊坊合源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98,360,656股)的77.19%,占公司配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229,355,783股)的6.18%。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9

债券代码:136124 债券简称:16新奥债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5号)文件批准,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新奥股份”)于2018年2月8日完成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243,570,740股,配股价格每股9.33元,募集资金总额2,272,515,004.2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2,238,830,433.46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2018年2月12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18】第002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8年2月12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本次配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0万吨稳定轻烃”的实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能源”),新能能源为本次募集资金存储设立了两个专项存储账户。2018年2月12日,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国信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国信证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8年2月1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上述专户中含部分已发生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63733869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陈振瑜、徐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新能能源、国信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甲方通过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00817564686 (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仅用于募投项目“年产2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年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丁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陈振瑜、徐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向丁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乙两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二)公司、新能能源、国信证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甲方通过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72010100101225092 (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仅用于募投项目“年产20万吨稳定轻烃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年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丁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五、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陈振瑜、徐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向丁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乙两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新能能源、国信证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公司、新能能源、国信证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