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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公告

2018-0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编号:临 2018-014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

近期,公司收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说明,表示其与公司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已履行完毕,且双方未就有关后续服务达成任何协议或约定,其无法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监管问询函进行回复。

为了保证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并已于2018年2月23日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及保密协议等相关协议。

此次更换审计机构不会影响公司本次重组工作进程。后续,公司将协调各中介机构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编号:临 2018-015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2月14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2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8名,实际表决董事8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更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中介机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具体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编号:临2018-016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2月23日,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申请授信额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领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领晟”)经营发展的需要,厦门领晟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莲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厦门莲花支行”)申请1,200万元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1、授信金额:人民币1,200万元;

2、授信期限:3年;

3、品种:流动资金贷款;

4、利率:5.5%至6.5%之间;

5、担保条件:借款人自身信用,厦门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南隆房地产”)抵押担保、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控股集团”)保证担保。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厦门领晟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厦门领晟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鉴于公司董事长王春芳系厦门南隆房地产的董事长、当代控股集团的执行董事,厦门南隆房地产和当代控股集团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关联方将视具体情况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构成关联交易。该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公司就该项交易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厦门领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系厦门领晟经营发展融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此次厦门领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事项。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指派相关人员根据厦门领晟实际情况在前述总授信额度内,办理厦门领晟的融资事宜,并与中国银行厦门莲花支行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