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2018-019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3月5日
3. 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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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股权登记日:
原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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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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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2018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4)中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2月28日,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在2018年2月23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中错误地将股权登记日填写为2018年3月2日。
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2018年2月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8年3月5日 09点00 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62号悦和大楼2606室
2.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3月5日
至2018年3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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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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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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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2018-020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0号),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05,263,15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3.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9,999,988.1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27,999,999.76元后,余额人民币1,371,999,988.34元,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划入公司指定账户,扣除律师、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3,785,263.1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8,214,725.1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2月6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8】第001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18年2月23日,公司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兴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兴山支行、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资金储存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兴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兴山支行、湖北银行宜昌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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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募集资金已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8年2月6日,专户余额为1,371,999,988.3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宜都兴发并新建300万吨/年低品位胶磷矿选矿及深加工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问询。长江保荐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储存情况。
4、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乔端、孙玉龙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长江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