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1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100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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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玉珍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陈玉兴先生、陈昭仁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独立董事徐西华女士、陆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钱龙宝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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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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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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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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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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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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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5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团结、井泉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日
证券代码:603958 证券简称:哈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2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前期决策和实施过程,公司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2018年1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于2018年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将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予以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1月29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2018年2月9日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变动买卖证明》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在本次自查期间内,除下表列示的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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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何海燕等9名核查对象出具的说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该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