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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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8-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18-00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的通知。2018年3月1日下午14时,会议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到7人,董事史振伟先生和独立董事赵秀芳女士因公请假,已分别书面授权委托董事严鹏先生和独立董事王学明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应飞军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采用逐项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参与竞买中百大厦5层及以上房产的议案;

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公告,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系国有企业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经发投”)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分层挂牌转让中百大厦5层至16层房产。

中百大厦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220号,坐落在宁波市最繁华的商贸中心(天一商圈)。中百大厦共17.5层,总建筑面积52,342.64㎡,其中地上16层(面积44,271.64㎡),地下1.5层(面积8,071㎡)。房产属性为商用,产权有效期至2033年10月。

中百大厦1层至4层及地下1.5层产权为本公司所有,目前中百大厦1层至4层是公司主营商业业务的宁波第二百货商店的经营场地;中百大厦5层至6层目前为本公司下属第二百货商店向经发投租赁用于经营百货业务,租赁期限至2018年5月31日;中百大厦7层目前处于空置状态;中百大厦8层至16层,现由经发投租赁给北京经投维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租赁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

根据北交所2018年2月27日发布的信息,中百大厦5层至16层房产以每一产权证为单位,分层竞拍转让,合计转让底价为21,625.22万元。(中百大厦5层至16层房产具体挂牌转让信息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http://www.cbex.com.cn)。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利用不超过2.6亿元自有资金参与竞买中百大厦5层及以上房产,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与此次竞买房产相关的一切事宜。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已拥有中百大厦1-4层以及地下1.5层的产权,系公司主营业务商业百货的经营场所。通过本次竞买若取得中百大厦5层及以上房产,将有利于公司商业百货的整体布局,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也有利于公司对中百大厦的统一管理与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本次拟参与竞买中百大厦5层及以上房产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最终竞买结果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审议通过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8年3月20日(周二)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大酒店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对外披露的《宁波中百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8-003号))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2018-003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3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3月20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大酒店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3月20日

至2018年3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8年3月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8年3月2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凡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3、登记时间:2018年3月19日(上午9:30—下午4:30)

4、登记地点:宁波市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楼公司办公室。

5、本公司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6、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并与上述办理登记手续所需的文件一并提交给本公司。

7、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六、 其他事项

(一)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波市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楼公司办公室。

邮政编码:315000

联 系 人:严鹏、马雪寒

联系电话:0574-87367060

联系传真:0574-87367996

(二)本次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出席会议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3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