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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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8-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8-023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3月1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0151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张家港市繁昌机械有限公司诉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详细情况见2016年11月19日、2017年7月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6-079号、2017-052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繁昌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家港市繁昌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家港市繁昌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

2、准许张家港市繁昌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82元,减半收取8,0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91元,由张家港市繁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2元,减半收取8,091元,由张家港市繁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其他应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18年3月1日,公司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月18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李秀菊、于淑磬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历下区羊头峪旅游路东首1号楼3-301、30104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090869号)提供担保。

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2、查封担保人李秀菊、于淑磬名下位于历下区羊头峪旅游路东首1号楼3-301、30104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090869号)。

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0151号民事裁定书

2、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