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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7日
附件一:
关于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费率的议案
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1、将基金年管理费率从0.70%降低到0.30%;2、将基金年托管费率从0.20%降低到0.10%;3、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7日
附件二:
关于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费率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协商一致,审议变更:1、将基金年管理费率从0.70%降低到0.30%;2、将基金年托管费率从0.20%降低到0.10%;3、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本次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年管理费率从0.70%降低到0.30%,将基金年托管费率从0.20%降低到0.10%。
2、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根据上述变更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针对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内容,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合同内容修订并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5年9月29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达2,052,340,258.16份基金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三、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持有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持有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降低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附件:《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
原文: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
修订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bocim.com)及2018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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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
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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