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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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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2018-03-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03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股票数量: 49,206,34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 7.56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371,999,990.88元

募集资金净额:364,075,462.58元

2、发行对象认购的数量

3、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8年 3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董事会

2016年10月31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事项。

2017年5月22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进行修订。

2017年7月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由不超过 16,360.00 万股调整为不超过8,180.00 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由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本次发行确定股份数量的原则为: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的数量随之进行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2017年10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2、股东大会

2016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2017年11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18年11月16日)

3、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6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3678 号),对非公开发行申请予以受理。

2017年8月9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通过。

2017年9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2017年9月8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47号)核准批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180万股新股。该批复自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数量:49,206,348股

3、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4、发行价格:7.56元/股

5、募集资金总额:371,999,990.88元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7,924,528.30元

7、募集资金净额:364,075,462.58元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2月2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02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2月12日,东兴证券已收到华铁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371,999,990.88元,上述认购资金总额均已全部缴存于东兴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账户(账号:604050806)。

2018年2月1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划转了认股款。2018年3月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021号《验资报告》,贵公司向黄建新等三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9,206,348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6元,应募集资金总额371,999,990.88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24,528.3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4,075,462.58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肆仟玖佰贰拾万陆仟叁佰肆拾捌元(¥49,206,348.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14,869,114.58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8年3月7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华铁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定价方式及认购对象选择程序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47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中,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之情形,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出资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均符合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华铁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认购对象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公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涉及的法律文书真实、合法、有效,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16,402,116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2、黄建新

身份证号:33062419870215****

认购数量:16,402,116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3、屠榕皓

身份证号:33010419930120****

认购数量:16,402,116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申购对象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公司与3名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8年1月15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49,206,348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364,075,462.58元,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显著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

(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服务能力升级扩建项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外,暂无其他调整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胡丹锋、应大成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公司继续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进行调整。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15层

保荐代表人:李民、刘宸宇

项目协办人:陈建树

电话:010-66551360

传真:010-66551390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住所: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楼

经办律师:吴钢、张帆影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西子国际TA28-29楼

注册会计师:朱伟、陈小金、郑江龙

电话:0571-85800402

传真:0571-85800465

(四)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西子国际TA28-29楼

注册会计师:张建新、郑江龙

电话:0571-85800402

传真:0571-85800465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的合规性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8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04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47号)核准,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一”)向黄建新等三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9,206,348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1,999,990.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24,528.3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4,075,462.5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02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兴证券”或“丙方”)及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东兴证券及子公司浙江华铁宇硕建筑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3月1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三方监管协议: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为截至2018年3月1日之账户余额,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扣除。

2、四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民、刘宸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二“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服务能力升级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二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二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一。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民、刘宸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的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甲方一。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一,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8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05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8年3月1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715.76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47号)核准,公司向黄建新等三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9,206,348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1,999,990.88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24,528.3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4,075,462.5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02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项目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三、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及置换方案

截至2018年3月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6,715.76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8年3月1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715.76万元。截至2018年3月1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

2018 年 3 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募集资金投资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032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东兴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意见,并且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6,715.76 万元置换截至2018年3月1日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6,715.76 万元置换截至2018年3月1日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出具的《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032号《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3、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 月8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06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年3月6日以书面、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8年3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沈雨平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书面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的规定,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截至2018年3月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6,715.76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8年3月1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715.76万元。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3月8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07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阳县(示范区)生态走廊PPP项目终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5月 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资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水系景观道路工程“融资入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议案》(公告编号:2017-022)。公司投资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水系景观道路工程“融资入股+施工总承包”项目,包括中央水系、胡官屯沟治理、茶店河清淤、文明大道市政道路工程等内容的施工建设和管理。项目建设总投资为122,520万元。

2017年8月,公司收到《安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确定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水系景观道路工程 ’融资入股+施工总承包’ 项目”联合体的中标人。

2017年8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水系景观道路工程“融资入股+施工总承包”项目投资主体变更的议案》(公告编号:2017-045)。公司变更项目投资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铁建筑支护技术有限公司,由浙江华铁建筑支护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并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2017 年9月7日,安阳华铁生态走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取得了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

2017年11月,公司收到项目发包方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建投公司”)通知,因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87号文”)的影响,原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央水系景观道路工程“融资入股+施工总承包”项目需转换为PPP模式实施,项目名称调整为“安阳县(示范区)生态走廊PPP项目”,需重新履行招投标手续。公司积极参与了“安阳县(示范区)生态走廊PPP项目”的投标并通过了资格预审。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安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于近日发布《安阳县示范区生态走廊项目(二次资格预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根据《河南省PPP项目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豫财金(2018)1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文件要求,原“安阳县(示范区)生态走廊PPP项目”实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废除安阳县(示范区)生态走廊PPP项目原资格预审结果,重新进行资格预审。实施方案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作年限由原来的合作年限15年变成17年;

2、政府付费方式由原来的等额本息测算变更为按财金(2015)21号文规定的政府补贴公式进行测算,即由等额本息平均付费变为由少逐渐增多的付费方式。

3、由原来PPP项目公司不参股变为政府委派出资人代表入股1%的股权。

由于上述项目实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公司经审慎考虑决定不再参与该项目。

公司自参与原安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水系景观道路工程“融资入股+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以来,均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招标公告的规定履行投标手续,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及时缴纳了项目实力保证金,并在通知中标后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公司已要求安阳建投公司返还已缴纳的项目实力保证金以及公司首次中标后已前期投入的其他费用。目前,公司正与安阳建投公司就上述款项返还进行协商中。

三、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项目实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公司决定不再参与安阳县(示范区)生态走廊PPP项目的二次资格预审,公司存在无法收回已缴纳的实力保证金及前期投入的其他费用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