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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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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2018-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8-015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52,609,733.61元(暂合计)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针对该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全额减值计提,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相关诉讼费用进行会计处理,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013年6月26日、2014年3月1日、2014年9月23日、2015年7月3日、2016年4月26日、2016年9月2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5)、《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11)、《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44)、《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45)、《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33)、《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9),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与中钢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广东”)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东方贸易报告,东方贸易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的(2016)粤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判决情况

(一)一审判决及上诉情况

根据东方贸易收到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东方贸易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304,849元,由东方贸易负担。

针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4号一审判决,东方贸易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判令中钢广东向东方贸易返还人民币506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截至起诉之日暂计2009733.61元);

3、请求依法判令中钢广东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判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东方贸易上诉并进行了审理,根据东方贸易收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49元,由东方贸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全额减值计提,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相关诉讼费用进行会计处理,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