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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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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15海通C1”次级债券发行人
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

2018-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编号:临2018-015

债券代码:123212 债券简称:15海通C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使“15海通C1”次级债券发行人

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8年4月2日

赎回价格:105.50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2018年4月9日(因2018年4月8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8年4月3日)起,“15海通C1”次级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海通C1”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发行“15海通C1”次级债券,2018年4月9日为本期债券(“15海通C1”,下同)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因2018年4月8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根据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有权于本期次级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经公司批准,决定行使“15海通C1”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 海通C1”次级债券全部赎回。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5海通C1”次级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 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就本期债券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4、第5年存续,且从第4个计息年度开始,后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在初始发行利率的基础上提高350个基点。

二、 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 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8年4月9日为“15海通C1”次级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权。

(二) 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8年4月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海通C1”次级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三) 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5海通C1”次级债券的赎回价格为105.50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额为15,000,000,000.00元,兑付第3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825,000,000.00元。

(四)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工作的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海通C1”次级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5海通C1”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权的公告》(2018年2月22日),通知“15海通C1”次级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8年4月3日)起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海通C1”次级债券将全部被冻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8年4月9日。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15海通C1”次级债券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8年4月3日)起,“15海通C1”次级债券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海通C1”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三、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

电话:021-23212111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