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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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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18-0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32号)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公开发行了5,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的募集资金余额496,000.00万元已于2018年3月16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8)01002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乙方)及联席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合称为丙方)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70160078801100000276,截至2018年3月16日,该专项账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4,960,000,000.00元。该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项账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