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重大资产重组的那些事
——业绩承诺与补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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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哥:小钟老师,我上次听您讲了业绩承诺与补偿之后,受益匪浅,紧接着就回去研究了几个重组方案,发现了几个问题,想向您请教一下。
小钟老师:冯小哥,您这学习的热情真是赶上冯大爷了,有什么问题您尽管说。
冯小哥:我查阅了一些重组方案后,尝试着自己总结了几个业绩承诺与补偿方面的疑点,我跟您逐个说说。第一个问题,我发现有些公司业绩承诺金额特别高。之前您讲过标的资产的估值、讲过盈利预测,在看重组方案时,我发现很多公司抬高标的资产的估值和盈利预测,同时也抬高了业绩承诺金额。但这承诺的业绩和标的资产前几年的业绩差别特别大,感觉很难达到呀,这是不是在忽悠我们中小股东呀?
小钟老师:我们之前提到高估值会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而高估值和高业绩承诺是相伴而生的。高业绩承诺同样会对广大中小投资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承诺的业绩远高于标的资产现有的业绩,就会使其承诺业绩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标的资产未实现承诺业绩,一方面可能会造成上市公司股价下跌,投资者为风险买单;另一方面,业绩承诺方如果未按照协议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更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冯小哥:果然如此。看来我们要警惕高业绩承诺,不能盲目跟风、被忽悠。第二个问题,我发现重组方案中的业绩补偿内容也很有学问。如有的方案里,标的资产估值对价很高,但承诺补偿的金额有上限,远远不够对价的金额;有的方案里,明明有十多个标的公司原股东拿到了上市公司的股权,但只有两三个承诺会进行业绩补偿。这种承诺补偿方案,真的能够弥补我们股东可能受到的损失吗?
小钟老师:你很犀利。的确,有的业绩补偿方案并未覆盖所有交易对价,有的承诺方规定了最高补偿上限,但该上限小于交易对价,也就是说承诺方拿走的多,赔偿的少。还有的业绩补偿方案中,仅有部分交易对手进行业绩承诺。假如承诺的这几个交易对手仅以其所获交易对价为最高补偿限额,一旦发生大额亏损,很可能不足以弥补所有损失。就算这几个承诺方称愿意补偿覆盖标的资产的全部交易对价,由于这种情况下承诺方所获利益将小于业绩补偿范围,也就是说拿的少,赔得多,一旦亏损巨大,承诺方可能怠于履行承诺,不利于保证承诺的实现。说到这里,就要提一下可执行性的问题了。现金补偿的可执行性比股份补偿低,在现金补偿方式下,如果标的资产未达到承诺业绩,承诺方可能存在补偿能力不足或逃避补偿的情况,对上市公司利益形成损害,中小股东也要予以注意。
冯小哥:嗯,我记住了。最后一个问题,业绩承诺和补偿方案可以变更吗?假如无法实现业绩承诺,会不会通过变更就免除了承诺方的补偿责任了呢?
小钟老师:现实情况,确实有交易双方通过变更业绩承诺和补偿方案,以减轻或免除补偿责任的情况,方式主要包括变更业绩承诺数额、承诺期,提前终止业绩承诺,将股份补偿变更为现金补偿等。这种行为也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规定“重组方不得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对业绩承诺变更进行了限制。
冯小哥:我明白了!今天您的解答让我茅塞顿开,我对重组中的业绩承诺和补偿认识更深了。
小钟老师:您现在也学会举一反三了呢,很不错嘛,看来冯大爷股东权益卫士的称号后继有人了!我们再请孟博士讲解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巩固下今天学的知识。
孟博士解读:
文中提到的《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能否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进行变更?
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本问答发布前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变更事项的,不适用本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