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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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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89版)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六)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的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及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和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挖掘运用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在科学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持续稳定增值。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投资于以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来经营的上市公司,既能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也能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投资决策中,本基金主要关注体现绿色创新与民生和谐特点的行业与公司,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成果。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主要通过资产配置策略与股票选择策略,优选运用新思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股票,在科学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构建投资组合,以充分分享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成果,实现组合资产中长期持续稳定增值的投资目标。

1. 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 宏观经济的分析,包括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等,通过判断经济周期是否处于衰退、复苏、过热和滞胀阶段,确定阶段性较优资产。

2) 政策环境的分析,主要考察财政、货币政策及资本市场政策。

3) 资金供求和估值水平的分析,主要考察国际、国内的资金供求变化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及资产配置估值水平指标。

4) 市场情绪的分析,主要从投资者交易行为、企业盈利预期变化与市场交易特征三个方面判断短期市场波动,并辅以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几个方面的情况,通过对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增加该阶段下市场表现优于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的配置,减少市场表现相对较差的资产类别的配置,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 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关注的“新思维”,是指经济发展新思维与社会发展新思维,具体是指绿色创新与民生和谐两大主题。

1) 主题鉴别

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基于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对中国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趋势的把握,特别是对经济、行业转型与企业发展的深入研究,并参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家中长期政策与规划,围绕实现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若干重要方面的目标确定新思维主题的投资逻辑。

绿色创新的主要鉴别标准包括:

- 与掌握一批事关国家竞争力的装备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核心技术,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目标相关的,如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

- 与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有效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目标相关的,如水利水电建设。

- 与能源开发、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技术取得突破,促进能源结构优化,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目标相关的,如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太阳能发电。

民生和谐的主要鉴别标准包括:

- 与增加公共产品供给,使得社会资源向低收入阶层倾斜相关的,如加大农产品生产投入、保障房建设以及轨道交通等解决“衣”、“食”、“住”、“行”几个方面矛盾带来的投资机会。

- 与提高行业运营效率和有序竞争相关的,主要体现为医疗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的完善(如医疗保健支出的增加、新医院建设与医疗设备采购)、信息服务及食品安全带来的行业整合等方面的投资机会。

2) 股票选择

关于股票选择策略,本基金以新思维投资理念为指导,通过定性与定量两种分析方法,精选在经营理念、经营范围、经营实践与经营结果中具备绿色创新、民生和谐两大特征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依据以下分析框架来分析:

-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与服务:是否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商业创新,如积极改进生产工艺与流程,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环保与优质的产品与服务,使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符合绿色、和谐的标准。

- 视员工作为重要财富加以经营:是否拥有良好的公司文化;是否拥有清晰的公司战略与目标,能落实到位并为基层员工熟知;是否遵守国家各项劳动政策法规与制度条例;是否具有完备的员工健康安全保障体系与良好的安全性表现记录;是否拥有完备的培训制度与公平合理的晋升机制;是否建立起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与利益分享机制;是否拥有鼓励节能与激发创新的机制,培养员工的环保意识、激发员工的创造力。

- 平等对待服务商、中下游厂商:是否给予公司的服务商、中下游厂商足够的尊重;是否及时支付项目款项;是否保证其得到合理的利润。

- 具有反馈社会的意识,推动公司与社会和谐发展:是否拥有与绿色、创新相关的经营项目与产品;是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减少污染、节约资源的方案;是否及时、如实履行纳税义务;是否积极解决就业;是否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有完善的计划与良好的表现。

- 给予股东良好的回报:是否定期分红,股利报酬率达到一定的水平;净资产回报率是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是否拥有良好的品牌与商誉。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从财务指标与估值指标两个方面来分析。关于财务指标,本基金主要考察毛利率指标,以判断该公司是否具有覆盖日益上涨的原材料、人工成本及获取较高利润的能力。其次,考察公司每年是否有稳定的预算经费用以研发创新产品。此外,还参考体现公司经营效率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周转率等指标。

在估值方法的选择上,本基金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自身的特点选择相应的估值方法,综合运用相对估值法、绝对估值法及资产价值法。在运用相对估值法中的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盈利增长比率(PEG)等指标估值时,不仅要求与国内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而且要求与国外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同时结合伴生因素,如分析师评级的变动、股票价格走势与成交量、投资者关注度等对目标企业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绝对估值法主要运用现金流贴现(DCF)或股利贴现(DDM)。资产价值法的指标主要有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在综合各种估值方法的前提下,本基金注意不同方法结果之间的相互印证,以检验结果的可信性。

3. 债券投资策略

为降低基金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要适度积极操作,进行债券投资,以提高基金收益。具体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未来可能的变化方向和方式,合理配置和调整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具体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形策略以及骑乘策略等,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3) 确定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主要体现在对于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实现债券组合收益的优化。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其中,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基金将加强对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研究和投资。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依据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流动性较好、交易较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策略的综合运用进行操作,实现对冲系统性风险及规避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的目的。为此,基金管理人制定了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制度对股指期货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此外,建立了股指期货交易决策小组,授权相关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如未来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1.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债券投资部分为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2. 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A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由沪深两市300只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作为样本编制而成。它涵盖了沪深两市超过六成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上证国债指数样本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的国债品种,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有参与主体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能反映出市场利率的瞬息变化,使该指数能真实的反映出利率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其中投资于受益于新思维理念的行业或公司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20%-7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占基金资产的30%-80%;

(1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13)、(18)、(19)、(20)项情况以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估值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8. 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两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 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 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7)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或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 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募集结束后,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附: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和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下转99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