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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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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9版)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

(1)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靳伟

成立日期:1981 年5 月13 日

注册资本:726,394 万元

经营范围: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主办《首钢日报》;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广告;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首钢日报》发布广告。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末总资产44,610,873万元,净资产12,057,268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13,471,004万元,净利润-124,666万元。

(2)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范留记

注册资本:99,240万元

注册地: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村

主营业务:炼焦;焦炉煤气、焦油、粗苯等煤化工产品制造;余热利用、五金产品、橡胶制品、铁合金、铁精矿粉、球团铁矿等化工产品批发、零售;炼焦技术咨询与服务等。

2017年末总资产360,535.39万元,净资产158,409.70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657,703.23万元,净利润14,299.64万元。

(3)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韩致洲

成立日期:2009年11月10日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注册地:曹妃甸工业区

经营范围:焦炭、煤焦油、苯、硫酸、硫酸铵、煤气、干熄焦余热发电、蒸汽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

2017年末总资产416,912.34万元,净资产206,696.68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709,480.90万元,净利润6,162.80万元。

(4)唐山国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天斌

成立日期:2007年6月25日

注册资本:4,200万元

注册地:曹妃甸区唐海镇唐海路西侧民营经济区

经营范围: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加工、修理;批发零售钢材、建材(木材、石灰除外)、水性涂料、五金、电料、润滑油(桶装)、机械配件、铁精粉、矿产品、橡胶制品;出租房屋、场地;普通货运;生产性废旧金属加工(有效期至2015年12月);保洁服务;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有效期至2019年1月19日);国内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回收废润滑油。

2017年末总资产6,726.89万元,净资产5,080.64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2,498.36万元,净利润195.37万元。

(5)唐山曹妃甸盾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朱旭辉

成立日期:2009年6月26日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注册地:曹妃甸工业区

经营范围:矿渣微粉及附产品生产、销售

2017年末总资产31,585.77万元,净资产27,982.96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23,547.52万元,净利润7,794.10万元。

(二)关联关系

首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79.38%;迁安中化煤化工为公司参股公司,本公司持股49.82%;因此以上两家公司为公司关联方。由于公司持有51%京唐公司股权,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国兴实业有限公司和唐山曹妃甸盾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京唐公司参股公司,因此以上三家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三)目前上述关联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关联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持续性采购、销售,生产与生活综合服务,建设期内存在的工程建设及相关服务,提供资金支持,提供管理服务等。

(二)定价原则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下列优先次序定价:国家定价;无国家定价,则为国家指导价;既无国家定价亦无国家指导价,则按照市场价格定价;若上述均不存在,则为协议价。

(三)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首钢集团于2017年4月20日在北京签署了《关于相关主体间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历史原因和行业特性,公司与关联方首钢集团经过长期合作,已在人员、技术、生产等方面形成密切、良好的合作关系。基于该等合作关系,公司与首钢集团长期以来建立的采购与销售关系、代理关系、提供综合服务、管理服务等是保证双方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双方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为保证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避免对关联方形成长期依赖,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于2014年重组时作出了相关承诺(详见公司相关承诺事项公告)。目前,公司已与首钢集团签署了《管理服务协议》,由公司及京唐公司为首钢集团下属部分钢铁板块资产和业务提供管理服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唐荻、尹田、张斌、叶林、杨贵鹏)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六届六次董事会审议,并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同时,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3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首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首钢财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由于本公司和首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因此首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有关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公司六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公司共有董事十名,其中五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五名董事全票通过同意上述议案。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事先征得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第九项)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五)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36号院1号楼(与办公地址一致)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洪军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513170770

成立日期:2015年07月21日

股权结构:首钢集团出资16亿元持股80%;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亿元,持股20%。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二)历史沿革、主要业务及相关财务数据

1.历史沿革

2014年12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首钢财务公司筹建(银监复[2014]949号)。2015年6月29日,北京市银监局批复同意首钢财务公司开业(京银监复[2015]407号);7月16日,北京市银监局同意首钢财务有限公司更名为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京银监复[2015]466号);7月16日,首钢财务公司获得金融许可证;7月21日,首钢财务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9月1日,首钢财务公司正式开账经营。

2.主要业务

经北京市银监局批准,首钢财务公司目前具有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资质: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和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3、相关财务数据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首钢财务公司2017年末总资产406.81亿元,负债304.73亿元,净资产102.08亿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10.68亿元,利润总额1.2亿元,净利润0.9亿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与首钢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首钢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首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首钢财务公司(协议“乙方”)承诺向本公司(协议“甲方”)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以及乙方向除甲方以外的其他方提供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平均利率水平。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首钢集团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将不高于中国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乙方就同类业务向除甲方以外的其他方提供服务所收取的平均费用水平。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协议“甲方”)与首钢财务公司(协议“乙方”)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二)交易类型

包括授信服务、存款服务、结算服务、咨询服务、票据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三)交易限额

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包括甲方控制的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包括几方控制的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10亿元,用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满一年止。期满时,双方可通过协商续签协议。

五、风险评估情况

(一)首钢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未发现首钢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首钢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同日发布的《首钢集团财务公司二〇一七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六、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2018年3月28日,公司六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公司将按照该预案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首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该业务的实施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2018年3月26日,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在首钢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人民币339,930万元,贷款余额为人民币695,000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唐荻、尹田、张斌、叶林和杨贵鹏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该议案所述金融业务属于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该业务的实施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针对开展金融业务事项,首钢股份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出具《风险评估审核报告》,制订了《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保证公司财产独立性、安全性,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同意将该议案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应批准程序。

十、备查文件

(一)六届六次董事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开展金融业务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对《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四)独立董事对《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五)独立董事对《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六)本公司与首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专字(2018)第110ZC0095号《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度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八)《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