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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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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
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93版)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类别中,公司和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次预计金额3,000,000千元,上年实际发生金额0元,差异较大的原因是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通过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港进出口有限公司采购设备。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省海港集团”)

浙江省海港集团的前身为浙江省海洋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0日。2015年8月21日,浙江省海洋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0千元,注册地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5018室。经营范围: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产业投资,涉海涉港资源管理及资本运作,港口的投资、建设与运营,航运服务,大宗商品的储备、交易和加工(不含危险化学品),海洋工程建设,港口工程设计与监理。

浙江省海港集团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1.3条第(一)项的规定。

2、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集团”)

原宁波港集团成立于2004年4月8日,2015年9月25日更名为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为6,000,000千元,注册地为宁波市江东区昌乐路266号宁波国际航运服务中心九楼。经营范围:港口经营管理,引水领航,拖驳船,码头租赁,装卸搬运,船舶代理,仓储,船舶电讯服务,港口铁路施工,港口机械、集装箱维修,港口工程设计与监理,船舶垃圾清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舟山港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1.3条第(一)项的规定。

3、宁波港蓝盾保安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宏通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宁波仑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东方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港茂物流有限公司、宁波环球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浙江易港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舟山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港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温州金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兴港海铁物流有限公司、舟山市兴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海港海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和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海港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公司的合营企业

1、宁波远东码头经营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6年7月12日,注册资本为2,500,000千元,实收资本为2,500,000千元,注册地为宁波市北仑区新矸镇迎宾路8号2幢209、210室,主营业务为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公司的子公司宁波港集团北仑第三集装箱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COSCO Ports (Ningbo Beilun) Limited持有其20%的股权,OOCL Terminal(Ningbo) Limited 持有其20%的股权,国投交通公司持有其10%的股权。由于公司副总经理江涛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

2、宁波意宁码头经营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5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为100,000千美元,实收资本为100,000千美元,注册地为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集翔路8号,主营业务为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服务,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服务。公司的子公司宁波港集团北仑第三集装箱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意邮(中国)有限公司持有其50%的股权。由于公司副总经理江涛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

3、太仓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1998年5月8日,注册资本为450,800千元,实收资本为450,800千元,注册地为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北环路1号,主营业务为开发和建设港口,从事港口装卸业、仓储业、中转业、拆装箱业、修箱、验箱(不含商品检验)业务,船舶物资供应及服务业,以及与上述业务有关的租赁、咨询业务。公司的子公司佳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上海中远海运港口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39.04%的股权,马萨海罗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其6.83%的股权,苏州港口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13%的股权。由于公司副总经理江涛在该公司担任副董事长,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

4、舟山港兴港海运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9年2月17日,注册资本为250,000千元,实收资本为250,000千元,注册地为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临港二路7号,主营业务为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凭有效许可证);水路运输的船舶代理与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子公司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务有限公司持有其55%的股权,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舟山海峡轮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的股权。由于公司副总经理石焕挺曾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和10.1.6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公司的联营企业

1、宁波大榭招商国际码头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03年6月6日,注册资本为1,209,090千元,实收资本为1,209,090千元,注册地为宁波市大榭开发区D港区,主营业务为在宁波舟山港大榭港区招商国际集装箱码头从事: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集装箱装卸、堆放、仓储、拆装箱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集装箱维修服务;提供码头机械设施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Cyber Chic Company Limited持有其45%的股权,中信港口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由于公司董事郑少平在该公司担任董事,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

2、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1993年4月15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2年4月16日变更注册、重组更名为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正式对外营业。目前注册资本为5,220,000千元,实收资本为5,220,000千元,注册地为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268号宁波国际金融中心A座1楼1号、E座16-21楼,主营业务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持有其20%的股权,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持有其17%的股权,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9.4%的股权,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9.0%的股权,宁波宁兴(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7%的股权,利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8%的股权,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5%的股权,广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浙江波威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森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帅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4.1%的股权,爱伊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3.5%的股权,宁波金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3%的股权;宁波大榭众联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5%的股权。由于公司监事会副主席金国平在该公司担任董事,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的规定。

3、舟山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11年9月29日,注册资本为20,000千元,实收资本为20,000千元,注册地为舟山市定海区海韵大厦1201室,主营业务为经营仓储服务、物流配送、仓储中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报检、报关代理业务。公司的子公司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务有限公司持有其45%的股权,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持有其55%的股权。由于公司副总经理石焕挺曾在该公司担任董事长,该公司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和10.1.6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关联方的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千元

(五)关联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均具备完全履约能力,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公司的独立经营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基本原则为:(1)有政府规定价格的,依据该价格确定;(2)无政府定价的,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标准确定;(3)若无适用的市场价格标准,则通过成本加税费的核算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将按各项业务发生情况签署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及生产效率的提高。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018证券简称:宁波港编号:临2018-010

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

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

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签署的《金融框架服务协议》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且在主管登记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概述

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集团”)共同设立,本公司持有75%的股权,宁波舟山港集团持有25%的股权。现宁波舟山港集团拟将其持有的财务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海港集团”)。为进一步扩大财务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更好地发挥资金规模效益,财务公司拟与省海港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二、《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

鉴于省海港集团持有宁波舟山港集团100%的股权,系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财务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省海港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财务公司与省海港集团及其部分相关下属企业之间根据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等相关信息请见《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8-011)。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毛剑宏、宫黎明回避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待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审议意见

附件:《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草案)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宁波市签订:

甲方: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00557968043R。

乙方: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全权代表其有关下属企业(参见附件1同意函)(为本协议的目的,此处不含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股份”)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如本协议未特别说明,则“乙方”均包含本协议所列乙方有关下属企业)。其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19号舟山港航国际大厦A座34层3407室(自贸试验区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900307662068B。

鉴于:

1. 甲方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甲方注册资本15亿元,其中宁波舟山港股份持有甲方75%的股权,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甲方25%的股权。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甲方25%的股权转让于乙方,该股权转让事项已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其批准同意,在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将向主管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2. 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拟为乙方及本协议项下乙方的相关下属企业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

3.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作为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的公司。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甲方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议:

第1条 服务内容

1.1 根据甲方经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核发的L0111H233020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可以向乙方(乙方及其相关下属企业名单参见附件2)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1.1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1.2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1.1.3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1.1.4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1.1.5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1.1.6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1.1.7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1.1.8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1.9 金融许可证许可的其他服务。

1.2 乙方在甲方于本协议第1.1条所述经营范围内的金融业务需求,应首先通过甲方进行。根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

第2条 定价原则

2.1 关于存款:

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2.2 关于有偿服务

2.2.1 甲方拟向乙方有偿提供财务和融资咨询、信用鉴证、担保、票据承兑或贴现、办理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

2.2.2 甲方向乙方提供第2.2.1条所列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应根据甲方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第3条 交易限额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吸收乙方的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付利息及手续费)不高于人民币100亿元(含本数)。

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指担保、票据承兑、贴现、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手续费)不高于70亿元(含本数)。

第4条 双方的陈述的保证

4.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4.1.1 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4.1.2 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向下的义务所需的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甲方的授权代表;

4.1.3 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4.1.4 甲方现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于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4.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4.2.1 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4.2.2 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4.2.3 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

4.2.4 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第5条 协议的履行及风险控制

5.1 如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需履行披露义务,则甲、乙双方均应配合宁波舟山港股份依照相关法律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披露。

5.2 甲方负责保障乙方存放资金的安全,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3 乙方向甲方提出授信申请,甲方将视实际情况,基于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逐笔审核发放。

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授信额度,甲方将根据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乙方的资金和信用状况,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6条 协议有效期限及终止

6.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甲方25%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且在主管登记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3)]年,自生效之日起算。

6.2 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除非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时将自动延长[三(3)]年。以后延期按上述原则类推。

6.3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6.4 若一方出现可能危及另一方资金安全的事项,应及时向另一方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6.5 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7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所无法预料的、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任何事件,其发生与持续系在受影响一方控制之外、且受影响一方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而此等事件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包括但不限于花费合理金额仍无法履行)。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是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

7.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以专人递送、挂号邮寄或传真的形式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7.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8条 其他规定

8.1 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8.2 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8.3 双方同意各自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

8.4 本协议的修订须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而作出。若相关修订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应在通知有权监管机关并取得其同意(如适用)后,并经宁波舟山港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如适用)方才生效。

8.5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第9条 通知

9.1 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递送或挂号邮寄发至另一方指定的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指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9.1.1 经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对方指定人士签收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9.1.2 以挂号邮寄发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若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做出;

9.1.3 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于传真完毕的日期有效作出。

9.2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通讯地址为其各自列于本协议开首之地址。若任何一方更改其通讯资料,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0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10.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上海,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1条 附则

11.1 本协议附件2尚未包含乙方的全部相关下属企业。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之尚未签署附件1所列同意函的相关下属企业,拟接受甲方向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相关金融服务,则该等下属企业须于接受甲方向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相关金融服务前签署附件1所列同意函,并于签署之时起受到本协议项下乙方一方的法律约束。

11.2 为本协议的目的,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未来乙方新收购或新设立下属企业,如该等企业不属于宁波舟山港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则于该等下属企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成员单位的范围的情形下,该等下属企业须于接受甲方向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相关金融服务前签署附件1所列同意函,并于签署之时起受到本协议项下乙方一方的法律约束。

11.3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2)]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

同意函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贵司”):

【】公司(“本公司”)为贵司之下属企业。鉴于贵司拟与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本公司现出具本同意函如下:

1. 同意《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与本公司权利及义务相关的内容;

2. 同意授权贵司代表本公司之相关权益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于此保证,本公司已获得为出具本同意函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

【】公司

2018年【】月【】日

附件2

省海港集团相关下属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注:(1)为省海港集团合计持股比例

(2)为宁波舟山港股份合计持股比例

证券代码:601018证券简称:宁波港编号:临2018-011

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

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事宜尚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由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集团”)共同设立,公司持有75%的股权,宁波舟山港集团持有25%的股权。现宁波舟山港集团拟将其持有的财务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海港集团”),该股权转让事项已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其批准同意。

为进一步扩大财务公司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更好地发挥资金规模效益,财务公司拟与省海港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协议生效后由财务公司向省海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此处仅含公司之关联方,以下统称“关联方成员单位”,清单参见附件)提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从事的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鉴于财务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拟提供金融服务的省海港集团及其部分下属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财务公司向上述关联法人提供持续性金融服务构成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财务公司拟向省海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一)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四)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五)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六)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七)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八)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九) 金融许可证许可的其他服务。

经公司预计,财务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含本数)(注1)设定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注:1.关联交易的金额以公司确定的存贷款余额上限进行判断,而不以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存贷款往来金额进行计算。

2. 最高授信额度是指对外担保、票据承兑及贴现、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

确定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上限,公司考虑了以下因素:

1.关联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在金融机构的合计最高存款余额;

2.关联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在金融机构的合计最高贷款余额;

3.关联方未来三个会计年度的发展规划。

二、 财务公司及关联方简介

(一) 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财务公司为公司与宁波舟山港集团共同设立,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银监会2010年6月25日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0]283号)批准财务公司成立;2011年10月28日,中国银监会出具《中国银监会关于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银监复[2011]622)批准财务公司新增“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两项业务资质。2016年4月由宁波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注册地为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法定代表人为金国平,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

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33.19亿元,资产净额为19.41亿元,营业收入为3.70亿元,净利润为1.99亿元。

(二) 关联方成员单位

本议案下关联方成员单位指省海港集团及其相关下属企业(此处仅含公司之关联方)。

省海港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持有宁波舟山港集团100%的股份。省海港集团现持有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9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900307662068B),目前的注册资本为5,000,000万元,注册地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19号舟山港航国际大厦A座34层3407室(自贸试验区内)。经营范围: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产业投资,涉海涉港资源管理及资本运作,港口的投资、建设与运营,航运服务,大宗商品的储备、交易和加工(不含危险化学品),海洋工程建设,港口工程设计与监理。

关联方成员清单参见附件。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 关于存款

关联方存于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应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二) 关于其他金融服务

除存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除符合前述外,提供金融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应根据财务公司相关制度并参照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四、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与省海港集团等关联方建立金融服务合作关系,有利于提高省海港集团等关联方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同时,也能使财务公司获得稳定的存款资金以及客户资源,提高盈利水平。经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函,该项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 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及独立董事的审议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董事会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舟山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海港

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毛剑宏、宫黎明回避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 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审议意见

附件:关联方成员单位清单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关联方成员单位清单

单位:万元

注:(1)为省海港集团合计持股比例

(2)为宁波舟山港股份合计持股比例

证券代码:601018证券简称:宁波港编号:临2018-012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签署《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概述

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租赁”)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集团”)的下属控股子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依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司(此处含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拟与海港租赁签署《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

二、《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

鉴于海港租赁为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的规定,海港租赁为与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法人,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海港租赁之间根据签署的《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等相关信息请见《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18-013)。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根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并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根据《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并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毛剑宏、宫黎明回避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待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审议意见

附件:《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

(草案)

二〇一八年 月 日

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宁波市签订:

甲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并全权代表其有关下属企业(为本协议之目的,此处含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如本协议未特别说明,则“甲方”均包含本协议所列甲方有关下属企业)。其注册地址为宁波市江东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第1-4层(除2-2)、第40-46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00717882426P。

乙方: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八号办公楼101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06329542577N。

鉴于:

1、乙方是2015年2月2日经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7,000万元,其中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乙方75%的股权,明城国际有限公司(香港)持有乙方25%的股权。

2、依据有关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拟为甲方及本协议项下甲方的相关下属企业提供本协议项下融资租赁服务。

3、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作为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规范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原则性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核准经营范围内的融资租赁服务,包括直接租赁服务和售后回租服务:

1、直接租赁服务,即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向设备供应商购买租赁标的物,租赁给甲方使用,甲方同意租入租赁标的物并向乙方支付租金。

2、售后回租服务,乙方向甲方购买租赁标的物,再将该等租赁标的物回租予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

第二条 定价原则

综合考虑相关租赁资产价值、使用年限以及出租方租赁利率等因素,采取公平的市场价,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成本不高于融资租赁行业可比融资租赁服务的成本。

第三条 融资额度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每年合计不超过人民币伍拾亿元;本协议期有效期内,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

第四条 双方的陈述的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3)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政府批准(如需)以及内部授权,签署本协议的是乙方的授权代表;

(4)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冲突。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限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效期为[三(3)]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除非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时将自动延长[三(3)]年。以后延期按上述原则类推。

3、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4、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所无法预料的、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出现的任何事件,其发生与持续系在受影响一方控制之外、且受影响一方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而此等事件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包括但不限于花费合理金额仍无法履行)。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是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以专人递送、挂号邮寄或传真的形式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七条 其他规定

1、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3、双方同意各自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

4、本协议的修订须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而作出。若相关修订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应在通知有权监管机关并取得其同意(如适用)后,并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如适用)方才生效。

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6、如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需履行披露义务,则乙方均应配合甲方依照相关法律及甲方公司章程进行披露。

第八条 通知

1、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递送或挂号邮寄发至另一方指定的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指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1)经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对方指定人士签收之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2)以挂号邮寄发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7)天(若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作出;

(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于传真完毕的日期有效作出。

2、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双方通讯地址为其各自列于本协议开首之地址。若任何一方更改其通讯资料,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上海,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附则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2)]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证券代码:601018证券简称:宁波港编号:临2018-013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租赁”)签署《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海港租赁拟向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提供其核准经营范围内的融资租赁服务,包括直接租赁服务和售后回租服务。

鉴于海港租赁为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集团”)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的规定,海港租赁为与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法人,海港租赁向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构成了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海港租赁和公司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及预计发生金额上限(含本数)设定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公司名称: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2月2日

法定代表人:樊峥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17,000万元

注册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八号办公楼1011室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329542577N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除融资性担保);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港租赁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的规定,海港租赁为与本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法人。

海港租赁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7300万元,资产净额为17000万元,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5万元。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拟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海港租赁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海港租赁向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提供其核准经营范围内的融资租赁服务,包括直接租赁服务和售后回租服务。

定价政策:综合考虑相关租赁资产价值、使用年限以及出租方租赁利率等因素,采取公平的市场价,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海港租赁向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成本不高于融资租赁行业可比融资租赁服务的成本。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海港租赁的关联交易为双方经营活动所需要,本公司充分利用海港租赁所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并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经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函,该项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并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及独立董事的审议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董事会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毛剑宏、宫黎明回避了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议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并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市场规律,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意见书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及审议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018证券简称:宁波港编号:临2018-014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党建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国资委党委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的通知》(浙组〔2017〕21号)文件精神,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结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17】1114号)的相关内容,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相应调整了《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下转19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