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01版)
(上接1001版)
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确定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7.1.4.10.1.2.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初未持有公允价值归属于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转入转出情况。
7.1.4.10.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7.1.4.10.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7.1.4.10.4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8年3月28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7.2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2.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1月8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7年11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基金份额净值1.0019元,基金份额总额378,041,748.37份,其中A类份额净值1.0019元,份额总额18,630,404.61份;B类份额净值1.0019元,份额总额359,411,343.76份。
(2)自2017年11月9日起,原《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失效,《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
7.2.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原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11月9日转型为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报告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
7.2.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原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11月9日转型为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报告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2.1至7.2.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李道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欧阳向军,会计机构负责人:乐妮
7.2.4 报表附注
7.2.4.1 基金基本情况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47号文《关于核准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的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24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955,382,528.8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日,基金管理人发布了《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9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备案手续。2017年11月9日,《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个月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互利A份额、互利B份额两级份额,本基金募集成立时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在互利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互利A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互利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互利A份额的第四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互利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互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互利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7.2.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于2017年11月9日转型为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继续运作,故本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
7.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7年11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7.2.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依照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所厘定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编制。
7.2.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系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
7.2.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记账本位币和编制本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均为人民币。除有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表示。
7.2.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基金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 金融资产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等;
(2) 金融负债分类
本基金的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持有的金融负债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7.2.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本基金于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等,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每日,本基金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该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已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将终止确认;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将终止确认;
本基金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确认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
卖出股票于成交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2)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成交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入账,其中所包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卖出债券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3)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成交日确认为权证投资。权证投资成本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交易费用后入账;
卖出权证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4)股指/国债期货投资
买入或卖出股指/国债期货投资于成交日确认为股指/国债期货投资。股指/国债期货初始合约价值按成交金额确认;
股指/国债期货平仓于成交日确认衍生工具投资收益,股指/国债期货的初始合约价值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成交日结转;
(5)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6)回购协议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2.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基金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基金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本基金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基金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本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照估值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公允价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2.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2.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对应的金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2.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收益/(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利得/(损失)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确认。
未实现损益平准金与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均在“损益平准金”科目中核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2.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的金额入账。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及持有期重新计算存款利息收入,并根据提前支取所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利息收入的差额确认利息损失,列入利息收入减项,存款利息收入以净额列示;
(2)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或内含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3)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按证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在证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成本及实际利率(当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用合同利率),在回购期内逐日计提;
(5)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6) 债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损失)于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8) 股指/国债期货投资收益/(损失)于平仓日确认,并按平仓成交金额与其初始合约价值的差额入账;
(9) 权证收益/(损失)于卖出权证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权证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入账;
(10) 股利收益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入账;
(11)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系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12) 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时候确认。
7.2.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等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7.2.4.4.11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2.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2.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变更。
7.2.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会计估计变更。
7.2.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7.2.4.6 税项
7.2.4.6.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7.2.4.6.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
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7.2.4.6.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2.4.6.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2.4.7 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2.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2.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7.2.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7.2.4.8.1.3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4.8.1.4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2.4.8.2 关联方报酬
7.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2.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2.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A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A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7.2.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7.2.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2.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2.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投资本基金。
7.2.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除上表列示的金额外,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获得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864,234.84元(2016年度:人民币 570,930.24元),2017年11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结算备付金余额为人民币32,623,303.99元(2016年末:人民币33,275,582.36元)。
7.2.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发生在承销期内直接购入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7.2.4.9 期末(2017年11月8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2.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2.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2.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2.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11月8日止,本基金未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质押的债券。
7.2.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11月8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194,000,000.00元,于2017年11月9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2.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2.4.10.1公允价值
7.2.4.10.1.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因其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7.2.4.10.1.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7.2.4.10.1.2.1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7年11月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2,113,310.25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428,192,820.00元,无划分为第三层次的余额(于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50,691,153.61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3,609,745,865.60元,无划分为第三层次的余额)。
7.2.4.10.1.2.2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不将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确定相关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或第三层次。
7.2.4.10.1.2.3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初未持有公允价值归属于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发生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转入转出情况。
7.2.4.10.2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7.2.4.10.3其他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7.2.4.10.4财务报表的批准
本财务报表已于2018年3月28日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1.1.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8.1.2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3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1.3.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票变动。
8.1.3.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票变动。
8.1.3.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票变动。
8.1.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1.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8.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8.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8.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8.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8.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1 根据《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17年10月31日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9号)、公司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林芝、张海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28号)。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该发行人进行进一步了解后,认为该处罚不会对“16凯迪03”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11.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2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2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8.2.2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3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2.3.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票变动。
8.2.3.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票变动。
8.2.3.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票变动。
8.2.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2.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2.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2.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2.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8.2.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8.2.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2.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8.2.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8.2.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8.2.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2.11.1 根据《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17年10月31日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9号)、公司董事长李林芝、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海涛收到《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林芝、张海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28号)。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该发行人进行进一步了解后,认为该处罚不会对“16凯迪03”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2.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2.11.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9.1.1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单位:份
■
9.1.2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单位:份
■
注:分级基金机构/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9.2.1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9.2.2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注:分级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基金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9.3.1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9.3.2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10.1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单位:份
■
注: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11月9日起生效。
10.2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单位:份
■
注:原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末为2017年11月8日,并于2017年11月8日前完成了互利A、互利B的份额折算以及互利A和互利B份额统一结转为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017年8月至9月,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8月3日,投票时间为2017年8月4日00:00至2017年9月21日17:00止。2017年9月2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大会出席投票情况达到法定开会条件,表决结果满足法定生效条件,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并生效。根据生效决议,自原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下一工作日(即2017年11月9日)起(含该日)生效,《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具体情况请参考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网站及指定报刊发布的相关公告。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公司监事赵绘坪先生退休;2017 年第二次股东会以书面形式审议同意章砚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白志中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选举章砚女士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详情请参见2017年8月30日刊登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本报告期内,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杨军先生不再担任副执行总裁,详情请参见 2017 年9月30日刊登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本报告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1.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本基金应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为80,000.00元,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已为本基金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为5年。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7.1.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 号)及《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主要包括:券商基本面评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券商研究机构评价(报告质量、及时性和数量)、券商每日信息评价(及时性和有效性)和券商协作表现评价等方面。本公司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首先根据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形成《券商研究所服务质量评分表》,然后根据评分高低进行选择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无。
11.7.1.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8.2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1.8.2.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 号)及《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 号)有关规定,本公司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主要包括:券商基本面评价(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券商研究机构评价(报告质量、及时性和数量)、券商每日信息评价(及时性和有效性)和券商协作表现评价等方面。本公司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首先根据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形成《券商研究所服务质量评分表》,然后根据评分高低进行选择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并与其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无。
11.7.1.3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1.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12.2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