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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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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公告编号:2018-002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320)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83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887.9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4,109.7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778.24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3月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8]000161号”《验资报告》。

公司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以首发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东莞市宏川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川仓储”)、南通阳鸿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阳鸿”)总计增资人民币47,778.24万元,公司以增资款形式将首发募集资金转入全资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宏川仓储、南通阳鸿,会同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截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公司简称“甲方”;宏川仓储、南通阳鸿简称“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或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八卦岭支行简称“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简称“丁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丁方。甲、乙双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②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章启龙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丙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2、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陆仟零捌拾叁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8]000161号)。

特此公告。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