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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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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8年03月30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 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4)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20日生效,截止2017年12月31日成立未满一年。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加纯债定开债券A

中加纯债定开债券C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中加纯债定开债券A

单位:人民币元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是第三批银行系试点中首家获批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北京,股东分别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2%、33%、5%。

报告期内,本公司共管理十七只基金,分别是中加货币市场基金(A/C)、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中加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丰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A/C)、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聚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C)。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1、任职日期说明:廉晓婵的任职日期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为准。

2、离任日期说明:无。

3、证券从业年限的计算标准: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无基金经理助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为了公平对待各类投资人,保护各类投资人利益,避免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拟定了《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对公司管理的各类资产的公平对待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公司通过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的方法,保证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防止不同组合之间的利益输送,保护各类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基金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买卖债券时候的价格和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可能存在操纵股价、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控。本报告期,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司制定了同日反向交易控制的规则,同时加强对组合间同日反向交易的监控和隔日反向交易的检查。同时,公司利用公平交易分析系统,对各组合间不同时间窗口下的同向交易指标进行持续监控,定期对组合间的同向交易分析。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间不存在同日反向交易。投资组合间虽然存在同向交易行为,但结合交易价差分布统计分析和潜在利益输送金额统计结果表明投资组合间不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未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7年债市遭遇了"严监管、紧货币、宽信贷、重实业"的政策组合,基本面韧性超预期,表内、表外配债需求均弱化,外围等扰动仍在,最终促成了熊市行情。且17年资金利率中枢较2016年明显抬升,资金利率波动性显著增大,尤其是非银面临的资金波动和中枢均大幅上升。

17年四季度以来债券市场持续大幅调整。10-11月是17年内利率升幅相对较高且速度较快的一波。10月份10年期国债升幅在28bp,10年国开债升幅为31bp;11月份10年期国债高位震荡,10年国开债继续上升约32bp,收益率创年内新高。调整的主要原因在于资金供给紧缩,且银行还在压缩同业资产。债市的制约因素没有得到根本缓解,广义流动性收紧、严监管以及弱市场情绪并未改善,基本面也超预期,房地产和基建的融资需求并未快速回落。同时供给压力依然不低。

组合成立于收益率年内相对较低的7月份,期初主要以配置3个月以内的同业存单为主,在四季度的大幅调整中较好的规避了利率风险,随着收益率逐步调整至年内高位,17年底逐步置换中高等级债券,整体久期控制相对较短。成立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绝对收益。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报告期末中加纯债定开债券A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7元;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1.68%,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41%;截至报告期末中加纯债定开债券C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41%。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18年初随着资金面的缓解,短端高等级信用债由于较高的绝对收益受到市场追捧,下行速度较快,但长端品种仍较弱,特别是随着油价上行至3年来高点,全球再通胀预期升温,10年期美债大幅上行并突破2.90%的重要点位,在全球利率大幅上行的背景下,国内利率也出现回升,1月中旬10年国债上行至3.95%,10年期国开突破5%。18年初以来监管政策密集出台,特别是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整治银行市场乱象等问题的监管文件密集集中出台,进一步推升了收益率。

18年影响市场的重点在于金融监管和全球的再通胀预期抬头,预计央行仍将实施稳健中性,实际偏紧的货币政策,对于资金面的短期季节性波动仍将进行平滑操作。而各个监管文件整体来看为此前政策的细化和落地,但相比市场预期,监管文件年初密集出台还是显示出监管在力度上维持高压,金融去杠杆防风险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大环境。

密集出台的监管政策在钳制各类型金融业务的同时,也可能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大幅上升,同时短期内各政策对市场的影响也往往会矫枉过正,引起收益率的剧烈波动,债市存在一定的博弈行情,提供波段操作的机会。

由于后期监管从预期影响进入实际调控影响阶段,且全球央行加息步伐加速,中国央行跟随操作的概率较大,美债收益率近期大幅上行,中美利差保护大幅下降,债市压力依然不减,组合短期内维持短久期中高评级总体策略,由于目前收益率曲线整体较为平坦,且收益率绝对水平较高,配置上宜于选取流动性较高的中高等级同业存单及短久期的信用债,同时季末年末等考核关键时点杠杆维持在较低水平,能较好规避市场大幅波动的同时取得较高的绝对收益。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在本报告期内,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基金管理人主要采取了如下监察稽核措施: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管理制度,由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基金的投资、交易、市场销售、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事前、事中或事后的监督检查。加强合规风险的事前控制,认真履行依法监督检查职责,促进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严格事前的监督审查和控制机制,对基金募集、市场营销、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均进行事先的合法合规审查工作;在风控系统中设置投资合规参数,对投资行为进行事中监控和预警;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稽核,通过事后检查的方式促使投资运作合法合规。除此之外,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对各业务部门拟定的制度规范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业务流程的合法合规;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宣导并组织合规培训,增强员工合规意识并营造公司整体的合规文化氛围。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制定了具体、严格的投资授权流程和权限;设立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部监察人员日常对公司经营、基金运作及员工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公司董事会。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公司成立估值小组和风险内控小组。公司总经理任估值小组负责人,成员由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运营保障部门负责人、基金会计人员、投资研究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投资品种估值政策的制定和公允价值的计算,并在定期报告中计算公允价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公司督察长任风险内控小组负责人,成员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相关人员,主要负责对估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进行审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本基金的估值流程,基金经理不参与决定本基金估值的程序。

本公司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采用其提供的估值数据对银行间债券进行估值。

上述参与估值流程人员均具有估值业务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及相关工作经历。上述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期已实现收益55234752.05元,本期利润分配2233604.49元,计划2018年1季度进行收益分配。

4.9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实施准则、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规定,依法安全托管了基金的全部资产,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全面的会计核算和应有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如实、独立地向监管机构提交了本基金运作情况报告,没有发生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了作为基金托管人所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实施准则、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了复核、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该基金在运作中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重要方面由投资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处理。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期已实现收益55234752.05元,本期利润分配2233604.49元,计划2018年1季度进行收益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本基金年度报告进行了复核,报告中相关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6 审计报告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报告期为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20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

2.报告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7元,基金份额总额3010000000份;中加定开纯债A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7元,基金份额总额3010000000份;中加定开纯债C基金份额净值为1元,基金份额总额0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07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20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年。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7年07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20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13日证监许可[2017]909号《关于准予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基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规则和《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加基金,托管人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银行")。

本基金通过中加基金的直销中心公开发售,募集期为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17日。本基金于2017年7月20日成立,成立之日基金实收份额为3,010,000,000.00份,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该资金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 、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十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附注7.4.2中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自2017年7月20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相一致,本报告7.4.5.1中涉及的企业会计准则及规定对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影响。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财务报表是本基金的首份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为自2017年7月20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7年12月31日止期间。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基金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初始确认时按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目的,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基金现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债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基金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初始确认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如下: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款项以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基金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本基金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除特别声明外,本基金按下述原则计量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基金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金融工具,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外,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与上述金融工具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本基金不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会计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未弥补亏损)"。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和衍生工具收益按相关金融资产于处置日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适用)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按每日存款余额与适用的利率逐日计提。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资金实际占用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资金实际占用期间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 外币交易

无。

7.4.4.13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进行分部报告的披露。

7.4.4.14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同业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b)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以下称营改增) 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基金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免征增值税。

(c)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权登记日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期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及以后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f) 对投资者 (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7.4.7关联方关系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无变化。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4.8.1.2 权证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4.8.1.4 债券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4.8.1.5 债券回购交易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于本会计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中加纯债定开债券A

份额单位:份

中加纯债定开债券C

份额单位:份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中加纯债定开债券A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各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上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9 期末(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7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人民币78300000元,将于2018年1月2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层次取决于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的输入值。三个层次输入值的定义如下:

第一层次输入值: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输入值: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到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中无属于第一层级的余额,属于第二层级的余额为人民币3273229800.00元,无属于第三层级的余额。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三个层次之间没有发生其他重大转换。本基金是在发生转换当年的报告期末确认各层次之间的转换。

(a) 第二层次及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 (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 、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时,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本基金综合考虑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证券公允价值的层次。

(b) 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7年12月31日,本基金无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2) 其他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期末非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

其他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无重大差异。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8.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8.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8.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8.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8.12.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股票,相应的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8.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本公司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研究部分负责人、本基金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份额。

9.4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内人事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公司新任副总经理宗喆先生。2017年7月31日,闫冰竹先生辞去董事长职务。

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无。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无。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基金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报告期内应支付审计费50000元,目前已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为1年。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报告期内未受到任何处罚。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公司选择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时,考虑以下几方面:(1)基本情况:公司资本充足、财务指标等符合监管要求且经营行为规范;(2)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3)研究服务实力。

2、券商及交易单元的选择流程如下: (1)投资研究部经集体讨论后遵照《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单元管理办法》标准填写《券商选择标准评分表》,并据此提出拟选券商名单以及相应的席位租用安排。挑选时应考虑在深沪两个市场都租用足够多的席位以保障交易安全,并符合监管要求;(2)公司执行委员会负责审批、确定券商名单及相应的席位租用安排;(3)券商名单及相应的席位租用安排确定后,由监察稽核门部负责审查相关协议内容,交易室负责协调办理正式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

3、投资研究部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根据《券商选择标准评分表》对券商进行重新评估,拟定是否需要新增、续用或取消券商、调整相应席位安排,并报公司执行委员会审批、确定。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2.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12.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无。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