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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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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保德信吉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8-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828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为使光大保德信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决定对《光大保德信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主要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其他因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而做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光大保德信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80262888,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

附件:《光大保德信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为使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决定对《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主要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其他因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而做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80262888,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

附件:《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为使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决定对《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主要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其他因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而做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80262888,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

附件:《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为使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决定对《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主要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其他因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而做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80262888,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

附件:《光大保德信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