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3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2018-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78 证券简称:江化微 公告编号:2018-013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197,75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

一、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76号)核准,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化微”)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4.18元,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4,500万股变更为6,000万股。公司股票于2017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12名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合计19,197,750股,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将于 2018 年4月10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6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45,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15,000,000 股。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

三、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减持股价和股份锁定的承诺

1、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唐艳、姚玮承诺:

(1)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本人担任江化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江化微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江化微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江化微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江化微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永勤、张改仙承诺:

(1)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在本人担任江化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江化微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江化微股份;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江化微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江化微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江化微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江化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持股5%以上股东江阴闽海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海仓储”)、徐强、徐珺承诺:

(1)自江化微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意向减持0%-100%。

本人/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江化微股份低于5%时除外。

(3)本人/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江化微股份总数的1%。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本公司所持江化微股份低于5%的,本人/本公司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4)若本人/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本人/本公司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江化微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江化微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4、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自江化微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江化微回购本人持有的江化微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声明

1、持股5%以上的股东闽海仓储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意向减持0%-100%。

(3)本公司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公司持有的江化微股份低于5%时除外。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江化微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江化微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徐珺、徐强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江化微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2)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意向减持0%-100%。

(3)本人拟减持所持江化微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江化微公告减持意向,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江化微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承诺向江化微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江化微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江化微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江化微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唐艳和姚玮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的承诺:

公司于 2018年2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董事殷福华、唐艳和姚玮均持有公司股份,上述董事均承诺在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时投赞成票。同时,承诺董事会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通过之日起在未来六个月内无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华泰联合就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核查结论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江化微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197,75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七、 股本变动结构表

八、 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