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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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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8)026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2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轶磊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书面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财务资助事项的议案》

1. 经关联董事江利雄回避表决后,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舟山舟宇房产财务资助事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舟山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按股东出资比例对其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10,500万元。

2. 经关联董事江利雄回避表决后,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黄山西城房产财务资助事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黄山广宇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按股东出资比例对其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3,300万元。

以上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8年3月31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务资助事项公告》(2018-027号)。

二、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前: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连续180个交易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连续180个交易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确定交易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交易之定义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9.1条规定: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不含出售商品房),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出售商品房)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上述购买的资产如为公司购买原材料(不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或以公司财产进行质押或抵押取得银行贷款、或出售资产如为商品房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出售此类资产)除外。

(七)公司购买经营性土地(含通过股权收购实质上取得土地经营权,下同)或者股权,未达到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标准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实际累计购买经营性土地金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将超出额度的购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在一年内购买经营性土地的总金额,董事会不得通过再次授权的方式委托董事长或其他个人代为行使权利。超过股东大会的授权额度的购买经营性土地,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额可不纳入当年授权额度内。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确定交易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交易之定义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9.1条规定: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不含出售商品房),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含出售商品房)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上述购买的资产如为公司购买原材料(不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或以公司财产进行质押或抵押取得银行贷款、或出售资产如为商品房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出售此类资产)除外。

(七)公司购买经营性土地(含通过股权收购实质上取得土地经营权,下同)或者股权,未达到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标准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授权董事会在一年内购买经营性土地的总金额,董事会不得通过再次授权的方式委托董事长或其他个人代为行使权利。

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前: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有权批准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上述金额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有权批准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交易方与总裁无关联关系),超过上述金额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8年3月31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同意对现有《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修订后: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修订前: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修订前: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修订后: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董事行为规范的规定,对审议事项进行评估、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8年3月31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同意对现有《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并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修订后: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并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8年3月31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五、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同意对现有《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第五条 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外对象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修订后:

第五条 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外对象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8年3月31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六、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现有《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土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商品房、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修订后: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土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商品房、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修订前:

第六条 如果公司与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仅因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的关联法人关系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该关联法人的董事长、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与本管理制度第五条(二)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条(二)所述情形,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裁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修订前: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修订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修订前:

第十一条 总裁有权批准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上述金额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总裁有权批准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交易方与总裁无关联关系),超过上述金额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订前: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关联交易;

(二)虽属于总裁有权判断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三)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四)虽属于股东大会有权判断的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因特殊事宜导致非正常运作,且基于股份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作出判断并实施交易。

修订后: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董事会有权批准金额低于3000万元或低于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二)虽属于总裁有权判断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三)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四)虽属于股东大会有权判断的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因特殊事宜导致非正常运作,且基于股份公司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作出判断并实施交易。

增加条款: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案。

后续编号做相应调整

修订前:

第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董事会召开程序就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作出合理判断并决议;若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应作出报股东大会审议的决议并在决议中确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地点、议题并于次日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应明确说明涉及关联交易的内容、性质及关联方情况。

修订后:

第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董事会召开程序就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作出合理判断并决议;若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8年3月31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七、《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议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舟山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关联人白琳先生出售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11.34平方米)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171.59万元;另售储藏室和车位总价不超过2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8年3月31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2018-028)

八、《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因王轶磊先生新增补为公司参股子公司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股交中心”)董事,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10.1.5、10.1.6的规定,股交中心新增为公司关联方,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与股交中心控股子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予以确认为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经关联董事王轶磊回避表决,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8年3月31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2018-029)

九、《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因董事长王轶磊先生出差无法主持会议,同意由董事、总裁江利雄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8年3月31日《证券时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2018-030)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8)027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况: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分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财务资助事项的议案》,具体如下:

1. 经关联董事江利雄回避表决后,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舟山舟宇房产财务资助事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舟山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按股东出资比例对其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10,500万元。

2. 经关联董事江利雄回避表决后,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黄山西城房产财务资助事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黄山广宇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按股东出资比例对其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3,300万元。

以上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舟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基集团”)

舟基集团注册资本:1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海燕;经营范围:企业投资与控股,企业管理及咨询,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船舶修造,水利围垦。截至2016年12月31日,舟基集团资产总额1,218,706.69万元,负债总额662,162.11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62,638.25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656,618.39万元,净利润24,649.14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信用信息未见异常。

舟基集团为舟山锦澜府邸项目合作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的规定,舟基集团非公司关联方。

2017年度,公司未对舟基集团提供财务资助。

2.杭州广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磊投资”)

注册地址:上城区白云路24号223室-9;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宇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杭州广磊系公司为实施舟山锦澜府邸项目员工跟投计划专门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普通合伙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宇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中含关联人江利雄(董事、总裁)和王小平女士(行政总监、副总裁配偶)。

2017年度,公司未对广磊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3. 杭州宝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名投资”)

宝名投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戚燕飞,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截至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万元,负债总额0万元,所有者权益3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信用信息未见异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的规定,其非公司关联方。

2017年度,公司未对宝名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4.黄山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工程建设集团”)

注册资本: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德修。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截止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0,127.68万元,负债总额29,165.2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0,962.49万元,2017年年度营业收入31,767.05万元,净利润246.08万元。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信用信息未见异常。

黄山工程建设集团系公司黄山桃源里项目合作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的规定,其非公司关联方。

2017年度,公司未对黄山工程建设集团提供财务资助。

5.杭州广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轶投资”)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禧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服务:投资管理,实业投资,非证券业务的投资咨询。广轶投资系公司实施员工跟投而设立的合伙企业。其普通合伙人杭州禧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有限合伙人中包含公司关联人为江利雄(董事、总裁)、陈连勇(总会计师)和廖巍华(副总裁)。

2017年度,公司未对杭州广轶提供财务资助。

三、财务资助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销售资金回笼,出现资金盈余的情况下,留足项目后续开发所需资金,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上述财务资助行为发生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没有在以下期间发生过上述财务资助行为: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生上述财务资助时,公司将与交易对方签署《财务资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资助金额: 万元(以实际资助金额为准);

2、财务资助资金适用的利率: (以实际协议约定为准);

3、财务资助期限: (以实际协议约定为准);

4、违约责任;财务资助金额因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及时归还,若逾期归还,并要求违约方按照资助金额和逾期时间支付违约金(以实际协议约定为准)。

五、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合作方股东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股权出资并提供财务资助,在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出现盈余时,有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暂时使用公司控股子公司富裕资金的权利。富余的资金存放在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低,也存在一定的资金控制风险。为提高公司资金集中度和快速周转降低风险,在留足项目后续开发所需资金,经各股东协商一致暂时使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富裕资金对公司及公司合作方股东财务资助。

六、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控股子公司对合作方股东财务资助的风险防范,首先会根据控股子公司投资或开发的项目未来资金需求进行预算,经股东协商一致,在留足项目后续开发所需资金,合理安排归还金融机构及股东的各项借款后,参照地产行业惯例,按股东出资比例向全体股东财务资助,即出现控股子公司向合作方股东财务资助的情况。在控股子公司此类财务资助过程中,有合作方股东在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出资金额和未分配利润作为保证,风险基本可控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作方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时,还将对如下事项做出约定:如控股子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需要追加投资或归还其他借款,而控股子公司账面资金不足以支付时,公司与合作方股东将按投资比例及时补足资金。如控股子公司完成合作项目的开发,公司与合作方股东可用从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分得之利润抵付财务资助款。因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其股东进行财务资助出现偿债危机的风险较小。

公司审计部也将继续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公司还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严格履行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销售资金回笼,出现资金盈余的情况下,经各股东协商一致,在留足项目后续开发所需资金,合理安排归还金融机构及股东的各项借款后,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既符合地产行业的运作惯例,也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控制风险。

在发生财务资助时,受资助方将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的违约风险极小。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财务资助的事项原因合理、定价公允,且接受财务资助的各方偿债违约能力较小,风险可控。

八、公司承诺情况

公司承诺在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在以下期间,公司承诺不对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九、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经股东方协商一致,在留足项目后续开发所需资金,合理安排归还金融机构及股东的各项借款后,按股东出资比例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可有效控制风险,更好地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经济利益,有利于各方的进一步合作。

2、财务资助事项发生时,被资助方会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3、公司对财务资助采取了恰当地风险防范措施,该事项出现违约的风险较小。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财务资助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控股子公司股东方财务资助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累计数量及逾期数量

截至2018年3月31日,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作股东方累计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34,300.91万元,无逾期金额。

十一、其它事项

公司上述财务资助事项不存在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十二、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2、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告(2018-007);

4、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16)。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8)028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8年3月30日,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经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舟山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宇房产”)向关联人白琳先生出售锦澜公寓项目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11.34平方米,房屋总价171.59万元,另拟购配售储藏室和车位总价不超过20万元。本次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白琳先生系公司监事。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白琳先生拟购商品房为鼎宇房产开发的锦澜公寓项目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111.34平方米,房屋总价171.59万元;另拟购买储藏室和车位总价不超过20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涉及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按照锦澜公寓项目住宅销售价格确定。购房款、购储藏室和车位款的支付方式为白琳先生自有及自筹资金首付和商业按揭贷款组合方式。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属于公司正常的房产品销售行为,基于市场原则定价,价格公允。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舟山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关联人白琳先生出售商品房的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为锦澜公寓项目住宅对外销售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2、2018年3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议案》时,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此次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2.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8)029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因公司董事王轶磊先生新增补为公司参股子公司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交中心”)董事,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10.1.5、10.1.6的规定,股交中心新增为公司关联方,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与股交中心控股子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予以确认为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企业名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0528357557

3.企业住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290号钱江国际时代广场3幢17层

4.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蒋潇华

6.注册资本金:70,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其他权益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非公开发行、挂牌、转让、投融资、登记、托管、结算、过户、鉴证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投资等提供服务,投资及投资管理,提供与前述业务相关的查询、信息服务、咨询、评级、财务顾问服务。

8.关联关系:公司持有股交中心9%的股权,公司董事长王轶磊先生新任股交中心董事,根据《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10.1.5的规定,股交中心为公司关联方。浙江浙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均为股交中心的控股子公司。

9.截至2017年12月31日,股交中心资产总额103,050.01万元,负债总额29,496.87万元,所有者权益73,553.14万元,2017年年度营业收入为7,011.97万元,净利润252.2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10.履约能力分析:股交中心成立于2012年10月18日,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经济金融特色,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而设立的省级股权交易平台,2017年9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确定股交中心为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股交中心旗下设有多个投融资金融服务平台。公司董事会认为和股交中心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因无法履约而导致公司损失的风险很小。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2017年8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广宇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舟山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在股交中心控股子公司浙江浙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的“浙里投”平台展示合计金额为1.8亿元融资事项,并因此与浙江浙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浙江股权托管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公司前述三家子公司为其接受的推荐和登记等服务向股交中心前述二家子公司支付了费用,共计561.24万元。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关联人的交易系公司发展经营的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相互独立,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就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客观情况;追认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两家控股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均相互独立,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六、备查文件

1.广宇集团股份公司第五届董事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2.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0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定于2018年4月16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4月16日(星期一)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5日—2018年4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15∶00至2018年4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4月9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508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3. 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4. 关于修订《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2018年4月12日17: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8号503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0006(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2018年4月11日、4月12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平海路8号503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华欣、朱颖盈

电话:0571-87925786

传真:0571-87925813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31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133

2、投票简称:广宇投票

3、议案设置及表决意见

(1)议案设置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2)填报表决意见

上述议案不采用累积投票制,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4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4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公司)对会议提案作如下表决: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133 证券简称:广宇集团 公告编号:(2018)031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2. 预计的业绩:□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 其他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期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开发收入,以房产交付、发票开具为收入确认结转条件,因此公司收入实现取决于项目竣工交付的情况。本期公司交付金额较上年同期有较大的增长,本期主要交付项目为公园里项目,受益于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该项目在本期实现营业收入较多,贡献的毛利也较高,而上年同期交房量远低于本期,上年同期实现收入主要在锦绣桃源项目,该项目毛利率相对较低,所以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2.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3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