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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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8-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44证券简称:美年健康公告编号:2018-044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年健康”)于2016年2月25日披露了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国宾”)诉牟元茂、广州美年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广州市美年大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大健康”)、美年健康的诉讼事项公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5)。

近日,公司及美年大健康分别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朝阳法院”)签发的关于爱康国宾主动申请撤诉的《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5民初6716号] ,以及爱康国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提请诉讼的传票和《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5民初746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诉讼情况

(一)撤诉情况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别收到北京朝阳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5民初6716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爱康国宾

被告:牟元茂、广州美年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广州市美年大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美年大健康、美年健康(以下简称“被告方”)

原告爱康国宾与被告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原告爱康国宾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爱康国宾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康国宾撤诉。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原告爱康国宾负担(已缴纳)。

(二)起诉情况

1、美年大健康和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东”)分别收到上海浦东法院签发的《传票》[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7467号],因爱康国宾向上海浦东法院提出起诉,上海浦东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具体情况如下: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爱康国宾

被告:牟元茂、上海美东、美年大健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美年大健康在收到传票后向上海浦东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及结果地均不在上海市,而在广州市,申请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美年大健康和上海美东分别收到上海浦东法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5民初7467号],上海浦东法院驳回被告美年大健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着手应诉准备工作,但因案件应诉程序刚刚启动,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5民初6716号]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8)沪0115民初7467号]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5民初7467号]

特此公告。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八年三月三十日